二常會細則性討論 醫學輔助生殖技術

陳澤武(右)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衛生局局長羅奕龍等列席會議,法案建議規範精子、卵子及胚胎的捐贈。未來接受醫學輔助生殖技術不可選擇嬰兒性別,但可選種族。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稱,法案容許捐精和捐卵,議員關注如何防止近親繁殖或配子具嚴重疾病,政府解釋會參考外地而制定執行標準,包括捐獻者可選擇和披露的資料。
  陳澤武表示,不少議員關注近親繁殖或特別嚴重疾病的情況,政府稱會詳細考慮將來執行的標準,清晰表述以避免相關情況,同時亦將規定每人可以捐贈的次數等,法案並規範不得對捐贈的遺傳物質收取金錢回報。
  陳澤武又引述政府強調,維持單親和未婚女性不容許接受醫學輔助生殖技術,但按民法典具事實婚證明除外,而正辦理離婚亦不可接受服務,政府解釋不希望嬰兒出生即變單親,扶養困難,亦不符合中國人社會道德論理標準。法案並建議,輔助生殖技術受益人為夫妻、非離婚及為 15至49歲育齡階段女性,陳澤武引述政府強調即使超出 49歲,若醫生證明健康亦可符合成為受益人。
  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受益人須為不同性別的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且同時符合條件,如屬夫妻,彼等不處於離婚程式;年滿十八歲屬育齡,且非屬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
  有議員關注育齡的情況,政府解釋育齡為十五歲至四十九歲,此為普遍世界性的定義。有議員關注若四十九歲後仍適合,能否接受?政府稱,四十九歲以上人士經醫生證明不能生孕但健康的情況下,屬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受益人。政府立場清晰,不容許單身、未婚人士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因內地等多地均不容許,認為會令相關嬰兒在單親家庭出生,在承繼、扶養、道德理論上亦不太好。
  法案建議規範精子、卵子及胚胎的捐贈,陳澤武引述政府強調一定不能選擇性別,不能選擇「生仔或者生女」,但可選擇捐贈者種族。法案又建議,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單位在計算可要求的回報時,不得對捐贈的遺傳物質訂定任何價值,即不能收取金錢。
  會上亦長時間討論法案接納事實婚的情況,政府解釋因本澳是葡國體系法律,有事實婚的存在,不能因此法案而不兼任事實婚關係,而且民法典清晰事實婚的關係,不難證明事實婚的關係,委員會接受政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