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按照《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完成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已向行政長官提交。總結報告對選舉工作的整體安排及落實進行了總結和檢討,並就相關法律規定及選務工作提出一些優化建議。而澳門特區政府也隨即表態,稱高度重視並將積極跟進總結報告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不斷完善立法會選舉法律制度,優化選務工作。
這個總結報告的出籠,有三個「背景」因素。其一是由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進行,理所當然只是對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活動進行檢討總結,而無權「僭越」對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的活動進行檢討總結。
其二是因為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執行中央的指示,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參仿全國人大通過的《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及香港特區通過的選舉法律,引進「愛國者治澳」原則,對登記參選者進行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是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資格審查,「DQ」了個別登記者的參選資格,由於是首次「實牙實齒」地執行此「剛性條款」(此前一屆是「柔性條款」,參選者只需在登記參選的表格中填寫「擁護」及「效忠」的承諾),或會有需要進一步改善的地方,以便於今後更為全面完整及慎密細緻地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
其三是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附錄二《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提出了本年度的十六項立法計劃,亦即是屬於特區政府擬制並提交法案的計劃。其中第一項就是《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因此,第七屆立法會選管會必須搶時間爭速度,予以配合,儘早提交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就相關法律規定及選務工作,尤其是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優化建議,以俾特區政府在擬制《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作參考。
然而,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不單止是應當反映在立法會選舉上,更應反映在行政長官選舉上。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政制設計,及政治學的原理,行政長官既是澳門特區的「一把手」,也是澳門特區政府的「一把手」,是澳門特區政權機關中的最核心部分,因而應當更需要在行政長官的選舉過程中,包括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產生,也包括行政長官的選舉產生,貫徹「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只有在《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這兩部法律中,都引進了「愛國者治澳」的精神及具體操作辦法,才能算得上在澳門特區全面貫徹「愛國者治澳」的原則。
實際上,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十三届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决定》,就確定了完善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完善工作,包括了對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兩個選舉辦法的修訂。三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迅速行動,專門召開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行使全國人大授予的相關立法職權,通過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通過「决定+修法」,圓滿完成了黨中央交付的重大政治任務和重大立法任務,彰顯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堅定决心和共同意志。這其中,「附件一」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這就確定了,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也應當體現在對行政長官的選舉方面,而不是「獨沽一味」只是針對立法會選舉。
當然,如同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澳門是只需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行立法」,今後進一步完善及補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也是如此,而無需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那樣,澳門特區的兩個選舉制度的完善,也是由澳門特區在二零一二年「政制發展」的基礎上,自行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即可,而無需「勞動」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採用「决定+修法」的方式。
就此而言,因為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將於二零二四年中舉行,對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迫切性,就更強於將在二零二五年八九月間進行的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因此,既然特區政府已經決定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而如上述,行政長官選舉是澳門特區政權建設中最核心的部分,因而更應搶在明年八月之前,完成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訂工作。就此,《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附錄二《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應當將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列為第一項。
由於對兩個選舉法的修訂,是沒有「動」到《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因而也就無需履行「五部曲」,亦即無需「勞動」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而只是由澳門特區自行完成。這其中,最重要的是將「愛國者治澳」法制化,成為兩個選舉法的具體條文規定,尤其是設立建立全流程資格的審查機制,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參選者若要參選,須經過澳門司法警察局國安處、澳門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及資格審查委員會等三道「閘」的審查,而且任何人都不得就審查委員會的決定提起法律訴訟參考。
不僅是審查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參選者參選時的資格,還要審查其競選時的言行,就職時的宣誓,履職時的表現,任何階段出現反對「一國兩制」,反對特區憲制,反對國家統一,反對中央管治權,宣傳「澳獨」,煽動顛覆中央政府,勾結外國勢力干涉國家和特區事務,都必須喪失和剝奪其資格。絕對不允許在特區建制內存在「反中亂澳」的勢力,破壞「一國兩制」底線,損害國家利益和中央管治權,損害特區穩定繁榮的行為。
實際上,在二零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時,被「DQ」其參選資格者中,就有若干人是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按照「愛國者治澳」原則,他們更沒有資格繼續參加第六任及以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因此,在《行政長官選舉法》中引進「愛國者治澳」原則,在時間上比《立法會選舉法》更具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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