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容並蓄、經緯分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從定義談起

作者:東車士

  如果說法律原則是法律的「鋼筋」,那麼可以說定義是法律的「磚頭」,整個法律由其搭建出來。
  定義是「把法律賦予的權利、特權、職能、職責或地位這些抽象的概念以明晰的文字表達出來」。使用定義性規範,旨在統一、創設或限定規範性文件的法律術語及概念。定義「這種闡明(法律)規範的方式是因需要對包含該等規範的規範性文件作出一致性解釋,定義對法律作出了主要的限制…嚴格而言,表達定義的規範條文只是產生統一的操作性概念,在一個具體的規範性文件中約束(法律)解釋者」。
  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澳門國安法」)引入了「國家安全」的定義,明確界定了何為國家安全。
  新《國安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定義,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這種立法技術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使國家安全之定義在內地《國安法》與澳門新《國安法》沒有概念上的差異,從法理上而言,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本質上就是為祖國的國家安全服務,法益是同一個,既然法益是完全相同,無理由對國家安全的概念是不同的。以定義形式規定國家安全的概念,是需要非常嚴謹的考慮,因為定義屬於封閉式的概念,非此則彼,具强烈的排他性,定義以判斷方式指出某事物的特性,其外延性非常明確,不容含糊。根據新《國安法》,「國家安全」是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這定義涵蓋二個方面,「狀態」和「能力」。先有狀態後有能力,「狀態」是目標,「能力」是手段。「狀態」的客體是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要達到的狀態(亦即目標)是上述客體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能力」是保障上述狀態處於安全狀態,亦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須透過作出各方面部署和展開不同工作以達致的能力。
  在「狀態」方面,是客觀的狀態。內地與澳門基於相同法益,固然不應該有任何分別,但在「能力」方面,澳門基於《基本法》第23條規定,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權去自行制定適合澳門獨有環境的體制、方法和手段,以達致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
  「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也就是國家既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又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態。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與侵害的客觀狀態主要是指處於一國之外的其他社會存在對本國造成的威脅和侵害。外部威脅和侵害包括:(1)其他國家的威脅;(2)非國家的其他外部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威脅,如某些國際組織或地區組織對某國的威脅和侵害;(3)國內力量在外部所形成的威脅和侵害,如國內反叛組織在國外從事的威脅和侵害本國的活動。國家安全亦是國家沒有內部的混亂與疾患的客觀狀態,國內的混亂、動亂、騷亂、暴亂,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疾患,都會直接危害到國家生存,造成國家的不安全。只有在同時沒有內外兩方面的危害的條件下,國家才安全,因此,只有這兩個方面的統一,才是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
  值得注意的是,定義中之「狀態」用了特別的修飾語——「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一言以蔽之,「相對安全」。「相對」指現實世界沒有絕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因素必然時常存在,在不停變化的風險因素面前,要達到國家重大利益處於安全狀態,我們只能盡力達到平衡,這是一種動態的狀態,國家安全的工作永遠在路上,必須時刻保持警惕,先天下之之憂而憂。要達到持續安全的能力,內裡就需要一連串的應對工作。這些應對工作與安排首先建基於一項基礎性法律,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組織架構、規範對象的義務、犯罪及特別刑法制度、特別刑事訴訟制度、預防性措施的規定等。而這一切就是新《國安法》的規定內容。
  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就是國家安全要保護的法益。
  「國家政權」是指掌握國家主權的政治組織及其所掌握的政治權力,以維護對社會的統治和管理。國家政權是國家的具體化身,通常都是通過國家政權來理解國家的。國家政權實質就是政治組織和政治權力,所以在國家安全所保護的利益排行第一。
  其次,「主權」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語言文字以及文明的獨立都是主權的體現,簡言之,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也是對內依法施政的權力來源,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主權的法律形式對內常規定於憲法或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的相互承認。因此,主權也是國家最基本的特徵之一。國家主權的喪失往往意味著國家解體或滅亡。
  「人民福祉」這一法益,代表了祖國國家安全以人民為本位,根據習近平主席2014年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時指出,國家安全工作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要「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只有「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核心價值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總體國家安全理論使國家安全日常化、平民化,擺脫國家安全長期被視為統治者的安全,更擺脫「愛國」僅是統治者統治人民的口號的陳舊觀念。將國家安全恢復到普遍公民生活的各方面安全,亦體現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根本性制度。
  以「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國家安全的法益,主要指經濟是一國發展的命脈,實行一種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國家大戰略,把安全與發展置於同等重要地位的新戰略。
  「國家其他重大利益」實質指其他非傳統的安全領域,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極地安全、深海安全。
  常言道,見微知著。細心理解「國家安全」定義可以有助我們了解新《國安法》的內容結構及脈絡,準確掌握國家安全之真諦,有助切實履行法律義務。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縱使澳門新《國安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國家安全」中文定義完全相同,但前者不失帶有澳門特色,立法者承前啟後地尊重原立法精神,新《國安法》在「國家安全」一法律術語在葡文維持使用segurançado Estado,而Estado一字正正表現主權的概念,主權國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須維護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