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能否頂住「兩國論修法」的壓力?

  昨日是台灣地區陸委會舉行每週例行記者會的時間。由於最近爆出「行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明確指出「中國大陸人民非屬『中華民國國民』」的新鮮熱辣議題,這就引帶出是否需要修訂對「大陸地區人民」作出定義的《兩岸關係條例》的次生議題。實際上,這幾天就有一些「獨派」團體及人士叫嚷要按照「行政院」函示的精神修改《兩岸關係條例》。而陸委會是《兩岸關係條例》法定的主管權責單位,因而在昨日的陸委會例行記者會上,這個議題就成為核心內容。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詹志宏表示,「行政院」函示只是廢止不合時宜的行政解釋。「行政院」有要求各「部會」檢視是否還有不合時宜的行政解釋,目前為止,陸委會檢視的結果,並沒有要提出修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有重新函示的必要性。詹志宏表示,《兩岸關係條例》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的授權所訂定,這是一個特別法,沒有規定事項就要回歸一般法律規範,這是法律基本的原則,所以函示只是讓法律的適用能更符合。函示的法律位階低於「憲法」、《兩岸關係條例》,過去從一九九二年以來,有很多機關處理若干個案時,都面臨到做函示的動作,經過這麼多年發展,有些地方是「行政院」、陸委會也體認到不再適用。但「修法」則是另一回事,陸委會檢視的結果,目前並沒有要提出修法或重新函示的必要性。
  從目前的情況看,作為《兩岸關係條例》主管單位的陸委會,並沒有跟隨「獨派」團體及人士,尤其是法律界的「指揮棒」,高奏「修法」的旋律。但簽發函示的陳建仁是「行政院長」,亦即在行政架構上是陸委會的頂頭上司,如果陳建仁贊同「修法」的主張,陸委會如何頂住這個壓力?當然,按照台灣地區的政治設計,陸委會屬於「國安系統」的其中一個單位,直屬蔡英文領導,是否要「修法」,最終的決定權在蔡英文的手中,而非陳建仁所能決定。
  如果按照「行政院」函示的精神「修法」,《兩岸關係條例》就將會發生重大的質變,變成《特殊國與國人民關係條例》。首當其衝的,就是民進黨中的「獨派立委」,騎劫其他同黨「立委」,挾著民進黨「立委」佔據「立法院」多數議席的優勢,拿掉《兩岸關係條例》第一句的「兩岸統一前」。
  實際上,在陳水扁剛上台後不久,「立法院」修訂《兩岸關係條例》,就有民進黨「立委」提案刪掉「兩岸統一前」。但一方面當時國民黨、親民黨的「立委」佔據「立法院」議席多數,此一提案遭到他們的強烈抵制;另一方面時任「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雖然剛在一年多前為李登輝擬撰「特殊兩國論」,但在此時卻「屁股指揮腦袋」,也反對刪掉「兩岸統一前」。因而民進黨「獨派立委」的圖謀未能得逞。
  而現在,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方面,在民進黨已經兩度執政共十五年,透過行政、立法及司法等領域,推動「去中化」,尤其是廢除「國統會」和《國統綱領》,否定「九二共識」,台灣地區的社會氛圍已經轉向「華獨」;另一方面,民進黨佔據「立法院」多數議席,正副「立法院長」都是民進黨籍,其中「立法院長」游錫堃還是民進黨《正常國家決議文》的創制者,及「正常國家促進會」的精神領袖,亦即「獨派」掌握了「立法院」的主導權。如果在此時提出修訂《兩岸關係條例》,很有可能就會真的刪掉「兩岸統一前」,尤其是在有「行政院」函示「打氣」的情況下。
  台灣地區「行政院」的函示,是由陳建仁於五月二十五日簽發,通令「政府」各部門,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的有關條文已經過時,即日起停用。「行政院」函示寫道,《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僅以設戶籍地定義台灣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但有部分機關曾以解釋函令認定「中國大陸人民亦屬中華民國國民(或人民)」,或賦予中國大陸人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該函示聲稱,台灣經歷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政治情勢及兩岸關係發展多所轉變,相關解釋函令是否妥適,容有檢討必要。依照《國籍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非「中華民國國民」,自然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舊函釋與此有所抵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該事態緣於二零一八年,一名大陸錢姓男子赴台單車環島,於高雄遭路燈電死。家屬跨海提出「國賠」訴訟。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台灣高雄法院最終判決勝訴,高雄市政府需賠償新台幣四百六十三萬元。台灣高雄法院當時的判決,引用了台灣地區「法務部」一九九三年的一份函釋作為依據。函釋內容提到,「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當時,台灣高雄法院法官甯馨在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曾在判決前詢問《國賠法》的主管機關及陸委會,對方回覆「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並指出《國家賠償法》是否適用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
  不過,陸委會隨後表示「恐有誤會」,強調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並指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法》等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指的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該事件隨後在台灣地區引發輿論爭議,尤其是「獨派」團體紛紛「抗議」。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也在「立法院」質詢時聲稱,他不反對以人權爲由賠償,但該判决理由是根據三十年前「法務部」的函釋,這顯然不符合現行法律和國民情感,要求「法務部」廢除該函釋。隨後,鄭運鵬提出質詢後,五月二十五日收到「行政院」「院台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的上述函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