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漏水仲裁法案九月一日起生效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完成審議《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並簽署意見書。法案建議九月一日起生效。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政府提交最新本文有一定修改,鼓勵協商是法案的原意,經與委員會討論後,建議申請人在必要仲裁前,需先取得法定滲漏水檢測報告,並與懷疑滲漏源的住戶先行協商,若相關當事人下落不明或因空置單位等無法告之,法案明晰張貼告知內容可視為告知已完成。
  法案亦清晰和增加內容,申請仲裁除了需要提交證據或單位的識別資料,亦加入要指出請求的事項;仲裁庭如屬取代滲漏水檢測的同意或判處進入單位維修同意的情況,仲裁裁決需要訂定自願履行的期間,以及當自行履行期間屆滿後仍無履行的情況,檢查及進行工程的施工方及時段,委員會認為平衡私隱及入屋的權利。
  仲裁費用方面,仲裁負擔包括仲裁員的服務費、程序所需的行政負擔及調查費用等,會由當時人支付,仲裁庭會作出裁決、訂定分擔分式。李靜儀稱,法案無寫明仲裁負擔的計算方法,將來由行政長官批示在特區公報公佈。政府解釋訂定費用時會尤其考慮同類型司法訴訟費用及市民承擔等因素,確保不會超過合理範圍。委員會又關注費用減免及鼓勵協商的措施,政府表示將會研究。
  至於滲漏水檢測的收費標準方面,委員會曾引述政府將會公佈指導價格供居民參考,以便選擇,李靜儀稱,目前政府未有提供指導價格,委員會希望法案通過後政府盡快正式公佈。
  對於法案通過後滲漏水可加快多少時間處理?李靜儀引述政府回覆稱,如齊備文件、證據充分、無特別的延長期間、無須另外聽證下,仲裁庭最快一個多月可作出仲裁裁決,但需視乎具體案件情況。
  另外,李靜儀表示,政府強調法案適用在樓宇及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或獨立單位,委員會亦希望日後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繼續保留,發揮協調角色,法案若通過後,需時訂定仲裁負擔、仲裁庭指定仲裁機構、訂定相關程序等,因此估計將在9月起生效,她目前難以評估生效後出現的個案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