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安委意見書作出的資格審查決定不能上訴,是否違反基本法第36條?

  澳門基本法第36條保障澳門居民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有兩款規定。第一款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第二款規定「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意見書作出的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能提出司法上訴,不違反澳門基本法第36條規定。
  一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參選人進行的資格審查,是對候選人的政治立場、政治表現等作出的政治審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屬於政治決定。政治決定不受司法審查,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如「政治問題不審查」是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法國和日本則稱為「政府行為」和「統治行為」,法院不能質疑或拒絕「政府行為」和「統治行為」的法律效力。澳門中級法院在第20/2018號案裡就明確表達過法院不能審查立法會作出中止議員職務的行為,此類行為屬於政治行為,法院也沒有此行為的法定管轄權。
  二是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已經明確排除了行使政治職能行為的可訴性。該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不論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行使政治職能時作出的行為,以及對行使該職能時產生的損害的責任」,「不屬行政、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範圍」,即法院不能對「行使政治職能行為」進行審查,而不論該行為以作為方式還是不作為方式表現出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工作,分析研判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及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的形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進行的政治資格審查,屬於該條所規定的「行使政治職能的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三是針對某些機關的決定不得提起司法上訴,澳門也有明確的立法先例。如《刑事司法互助法》第25條規定,對行政長官決定不接納向澳門當局提出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或決定澳門當局不應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不得提起司法上訴。
  四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只負責對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審查。關於參選人的年齡、居住期限或提名委員會、候選名單提交的身份資料等問題,選舉管理委員會可以單獨做出相關決定。對選舉管理委員會關於這些問題作出決定引起的爭議,仍然可以依照兩部選舉法相關規定,依法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