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者治澳」原則發威公眾諮詢場有序健康進行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工作正熱火朝天地按照計劃進行,繼連續舉行多場特邀諮詢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各諮詢委員會成員,以及各範疇的社團代表等的意見和建議之後,按計劃也將舉行兩場公眾諮詢會。其中第一場公眾諮詢會已於上週六舉行,有近二百名市民出席,其中有十五人發言。他們普遍認為,這次修法將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有利於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維護澳門的長治久安與繁榮穩定。政府就選舉程序相關問題提出的修法建議,亦可加強遏止選舉違規行為,優化選舉程序。多位市民關注資格審查標準的法定化、對重複簽名組成提名委員會進行處罰、打擊違規競選宣傳、博彩承批公司在選舉中保持中立的義務、以間接方式進行商業廣告宣傳,以及以多元化方式加強修法咨詢的宣傳解說工作等問題。而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回應時強調,《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是居民行使選舉權利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次修法對有關法律制度作出優化,包括加強打擊選舉違規行為、完善選舉流程,可以有效回應社會對公平有序進行選舉的訴求,更好保障居民行使選舉權利。
  首場公眾諮詢會呈現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新景象。其一,是全場有序健康地進行,完全按照諮詢會預定的「規矩」進行,參與者都全情貫注地傾聽發言者的意見或建議,及官員的回應,秩序整然,不再復見此前同類公眾諮詢會經常有人鬧場,甚至舉牌「抗議」,擾亂甚至衝擊會場的烏煙瘴氣現象。其二、是發言者的水準都頗高,邏輯性強,思維慎密,言簡意賅,直奔主題,既有提出有益有建設性的建議,也有表達了自己對某些議題的困惑並要求官員解惑。因此,這是一場高質量的公眾諮詢會。
  這就顯示,「愛國者治澳」原則及「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安全法》正在「發威」。實際上,從政治層面看,在「愛國者治澳」原則及「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震懾下,那些「攪攪震,冇幫襯」的「反中亂澳」者,不敢「引頸試法」,自尋死路;在實務層面,他們也希望能夠以「乖乖牌」面目示人,在度過五年或更長的「禁選期」之後,可以「東山復出」、「捲土重來」。畢竟,他們還相對較為年輕,有的是「年齡」的「本錢」。即使是以五年的「競選期」計算,未能參加第八屆立法會選舉,也可以「衝刺」二零二九年舉行的第九屆立法會選舉。而且,也可嘗試參與二零二九年進行的第七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小不忍則亂大謀」,因而採取了「尺蠖之蟲」以至「偽裝潛伏」之計,沒有報名參加第一場公眾諮詢會。而出席者,多是屬於傳統愛國社團的成員。
  這也顯示,這次修改兩個選舉法的三個修改方向的第一個修法方向「完善資格審查機制」,已經獲得全社會的認同和擁護,形成公眾共識。這不單止是因為澳門特區社會本來就具有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及香港特區此前「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橫行、「恐怖」升級,搞「顏色革命」的各種激進破壞活動肆無忌憚,外國勢力指手畫腳,深度干預,導致香港陷入曠日持久的動亂,法治被嚴重踐踏,社會被嚴重撕裂,經濟受到嚴重衝擊,香港的國際形象嚴重受損的惡劣情況,引起澳門特區社會的高度警覺;而澳門特區某些「反中亂澳」勢力的「攪攪震」行為,也導致他們極為反感。再加上澳門特區政府的宣導得法,並吸取過去某些教訓,改為採取「先講先贏」策略,搶先佔領輿論道德高地,將「一句頂一萬句」效應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實現了「可操之於我」。
  因此,原本一般以為第一場公眾諮詢會的中心議題,將會集中在第一個修法方向「完善資格審查機制」,並沒有發生,反而是發言者都表態認同及支持,而且並沒有將較多的時間應用於這個修法方向,幾乎是「蜻蜓點水」地「過場」。相反,第二修法方向的「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和第三個修法方向的「優化選舉管理流程」,成為發言者最關心的議題。
  這符合澳門社會的特徵。一方面,由於澳門立法會選舉是採用「比例代表制」中的「漢狄比例法」(後來修改為「改良漢狄比例法」),因而決定了參選者是以「團體」方式進行,這當然契合澳門特區是「社團社會」的社會特徵,為主要愛國愛澳社團組成提名委員會參選提供了良好的組織條件,而回歸以來的選舉活動實踐,也是如此。而修改兩個選舉法尤其是《立法會選舉法》,就直接關係到他們的政治利益,因而在傳統愛國社團已經認同「愛國者治澳」原則之下,「完善資格審查機制」反而對這些傳統愛國社團有利。
  另一方面,參加立法會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是澳門傳統愛國社團踐行「澳人治澳」以至「愛國者愛澳」的重要途徑,因而他們極為重視修改兩個選舉法的程序性及實質性操作的內容,尤其是「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管理流程」的修法方向。實際上,正因為澳門是「社團社會」,而且澳門特區政府在社會福利政策上實行「政府購買」政策,許多社會福利是透過愛國社團實施,因而「發放福利」就是愛國愛澳社團平時的常態性工作之一。在此情況下,這些工作在「選舉季節」,就很容易與選舉的「違規行為」相混淆,形成「誤踏紅線」的情況。反而是「反中亂澳」勢力,在這方面「很乾淨」。
  而且,不少「老愛國愛澳」居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傻傻地」分不清選舉制度的是與非。比如禁止「重複提名」,在「盛情難卻」之下「踩踏紅線」。這並非是他們刻意違法,而是無心之失。如果加以重罰,可能會「殺錯良民」。實際上,在我國台灣地區,也禁止「重複提名」,但在實務操作上,只是剔除「重複提名」的提名表而已,並沒有「罰則」。而在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提名階段,也有個別選民「重複提名」,選管會只是與「踩踏紅線」者談話而已,沒有實施懲罰措施。
  因此,在首場公眾諮詢會上,就有多名發言者關注《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中建議的處罰(科以罰金)重複簽名組成提名委員會的人的問題。對此,應根據部分選民的文化及政治水平偏低的事實,實事求是地予以靈活處理,在「加強遏止違規行為」與保護選民參與選舉的政治權利的積極性之間取得平衡,對「首犯」者予以批評教育,「重犯」者才科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