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修改是不是在向香港看齊?

  《諮詢文件》從完善資格審查機制、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優化選舉管理程序等三個方向,提出了兩部選舉法修改完善方案。在有關制度設計方面學習借鑒了香港的經驗做法,但決不是照搬照抄。
  澳門選舉制度的特色在這次修法中沒有改變。香港發生「修例風波」後,為了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2021年3月11日全國人大通過了《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對香港選舉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香港特別行政區組建新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立法會議員改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產生。「政改五步曲」也不復存在。當前澳門兩部選舉法修改,繼續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和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類議員構成的制度模式,仍然沿用澳門基本法原附件一、附件二及201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正案。有關「政改五步曲」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亦有效可繼續適用。澳門選舉制度的基本框架沒有變動。
  在香港新選舉制度中,成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擁護」和「效忠」問題進行判斷,並向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澳門兩部選舉法修改,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並沒有成立專門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擁護」和「效忠」問題,由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分別向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和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
  在這次兩部選舉法修改中,遏止選舉違規行爲和優化選舉管理流程佔了不少比重。政府《諮詢文件》提出明確幸運博彩承批公司應在行政長官選舉中保持中立、完善對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以及在立法會選舉中優化組織提名委員會相關規定、提前禁止宣傳期起點等建議。這些修訂都立足澳門實際需要、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具有鮮明的澳門特色。
  香港發生「修例風波」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完善香港國安制度和選舉制度的做法是行之有效的,推動了香港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澳門按照有關立法精神主動完善制度規定,是必要的。這次修改選舉法,既有借鑒香港完善選舉制度經驗的做法,但同時立足澳門本地特色,保留自身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特色優勢,不存在向香港看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