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審金融法律制度 銀行資本至少一億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會上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新文本,會爭取在今個會期送交立法會全體大會表決。
  陳澤武表示,新文本大多接納委員會意見作出調整,包括清晰了有限制業務銀行註冊資本不可少於一億澳門元,清晰高級管理人員、非營業場所等定義。政府解釋非營業場所是指沒對外提供金融服務的場所,例如培訓中心、貨倉、儲存文件的內部運作場所、辦公室、金融機構的避災中心等。法案又建議,倘外地信用機構需在澳門開設或關閉非營業場所同樣要通知政府。
  「其他限額」條文方面,信用機構的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以及財務出資及無形資產的總合淨值,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金額。政府解釋「自有資金」是包括普通股、發行股的溢價金、滾存、其他資本補充工具,原因是防止金融機構用以投資不動產或其他財務投資掙錢,防礙正常銀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