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兩個選舉法諮詢無人再提「雙普選」

  澳門特區政府昨日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舉行第六場界別專場諮詢會,聽取社會文化範疇轄下部門以及文化界、社會服務界、教育界、體育界及相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逾二百三十人出席。至此,特區政府已經舉行六場界別專場諮詢會及一場公眾諮詢會。最後一場公眾諮詢會,將於七月三日晚上七時在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舉行。
  已經舉行的各場諮詢會尤其是公眾諮詢會,呈現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新景象。除了是筆者日前分析指出的有序健康地進行,完全按照諮詢會預定的「規矩」進行,秩序整然,不再復見此前同類公眾諮詢會經常有人鬧場的烏煙瘴氣現象之外,還有另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再也沒有人無理取鬧、死纏爛打地提出「雙普選」的修法訴求,就連再次啟動「五部曲」進行「政制發展」的訴求,也沒有人提出。這不但是審時度勢、實事求是的表現,也是準確理解和維護《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制設計規定的法治和法制體現。
  澳門特區的上一次也是第一次的「政制發展」,是於二零一二年進行的。按照「五部曲」的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産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産生辦法有關問題的决定》,明確「政制發展」遵循從澳門的實際出發,有利於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這是規範澳門「政制發展」長期有效的重要原則。《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規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二條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是符合上述原則的基本制度安排,幷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十多來的選舉實踐表明,目前《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符合澳門的實際情况,澳門社會普遍認可現行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因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需要作進一步修改。因此,這次修法並沒有啟動「政制發展」,只是進一步完善澳門的選舉法律制度。
  即使是未來為了因應形勢的發展,有可能再次透過「五部曲」的程序,進行第二次「政制發展」,也不可能會有「雙普選」的前景。實際上,《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産生辦法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規定,沒有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由於沒有規定最終達至普選目標,這就决定了澳門特區兩個産生辦法的修改,同基本法其它條文修改一樣,只能立足於澳門的實際情况作出適當的修改,而不能在基本法之外設定一個目標。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及其發展趨向,與《香港基本法》的同類規定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其一是《澳門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雖然有著普選的「方向圖」,但卻沒有「時間表」和「路線圖」;其二是《澳門基本法》對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明文規定「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亦即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在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修改基本法的這一規定之前,都根本不具通過普選產生的法律依據。而且更因為立法會議員的這種產生方式,是在中葡兩國政府在就澳門前途問題進行談判吋,由葡方提出的要求而獲中方接納,因而也沒有為了實現「雙普選」而修改基本法的國際雙邊協議基礎。盡管澳門特區政制發展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但畢竟中國政府在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的政治體制設計中,對葡方作出了承諾,澳門回歸後不能毀諾。因此,此前澳門反對派長期提出的「雙普選」訴求,根本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根本不可能實行。
  既然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那就確定澳門立法會有小部分議員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產生。而且,即使是「由選舉產生」的「多數議員」,也沒有指定是由「普選」亦即「直選」產生,因而其中有部分是由「間選」產生。因而在澳門提出「雙普選」口號並因此訂出「時間表」的要求,是抵觸《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的。
  《澳門基本法》中之所以會有「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亦即繼續保留委任議席,是受到《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有關「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規定的制約。而在當年中葡談判的過程中,中方本來是有意比照《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表述,寫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但卻遭到葡方的反對。主要是鑑於當時不久前高斯達向澳門華人居民開放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後,打破了葡裔居民對立法會直接選舉的「壟斷權」,再無「三百多票就可當選一席」這支歌仔唱了,宋玉生、歐安利等葡裔居民必須依附於由華人傳統愛國社團所組成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才有可能當選。因而葡方擔心在將澳門政權交還給中國後,澳門傳統愛國社團不再作同樣安排,葡裔居民就將難以進入立法會,就堅持要將這一句改為「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以保留委任議席。
  何況,在《澳門組織章程》中,還把官委議員排列在第一序位,因而葡方在中葡談判中就是要維護《澳門組織章程》對澳門立法會議員由委任、直選、間選三部分組成的政治架構。因此,《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三部份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
  後來,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葡國國會在通過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時,宣布作出四點「保留」,其中一點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關於選舉的內容,不在澳門實施。回歸後,無論是中國外交部向聯合國秘書處遞交的「備忘錄」,還是行政長官何厚鏵簽發的通令,也都強調了這四項「保留」。
  因此,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也根據這個精神,在其第六十七條訂明,「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確定了立法會不存在「普選」的前景。因為既然選舉產生的議員是「多數」而不是「全部」,就設定了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且,「多數由選舉產生」,也沒有指定是「普選」亦即「直選」,因而其中有部分是由「間選」產生。
  在以往的立法會選舉中,曾經有個別參選組別,不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在其參選政綱中寫上了「爭取雙普選」的訴求,甚至還有一個組別把「爭雙普選」作為其團體的稱謂。這就是公然挑戰《澳門基本法》的行為。按照「愛國者治澳」原則,及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在「無被選資格」的條文內引入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需要簽署聲明書,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等條款後,如果今後還有此類情況出現,這種行為就應該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必須「DQ」其整個組別的參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