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改革鞏固「愛國者治港」成果惟澳門沒有跟進必要

  香港立法會前日三讀通過《區議會條例》修訂草案,為將於年底舉行的區議會換屆選舉提供法律依據。這是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重要一環,也是「最後一擊」。至此,從行政長官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到立法會選舉,再到基層的區議會選舉,都已實現了「愛國者治港」的制度改革,保證香港特區的政權機關及非政權性的基層諮詢機構,都牢牢地掌握在愛國者的手中。
  實際上,區議會曾經是「反中亂港」的「重災區」之一。尤其是在《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之前,由「泛民主派」主導的各區區議會,曾提出多個議案,要求跟進「反修例運動」的行為,譴責警方所使用的「暴力」,支持整個示威活動。有大量的區議員作出違反區議會職能的行為,破壞會議進行,更粗暴地做出不符區議會作為地區諮詢組織職能的事情,甚至將區議會作為挑戰國家主權、鼓吹「港獨」、危害國家安全的平台。區議會已經失去其原有的區域諮詢、服務的功能,很大程度上變成「反中亂港者」的政治舞台,成為國家安全的一大漏洞。
  因此,香港特區政府五月二日啟動區議會選舉改革,正式名稱是《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行政長官李家超在簡介會上表示,為維護國家安全,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防止「反中亂港」和鼓吹「港獨」人士繼香港修例風波於二零一九年選舉中取得壓倒性勝利而「操縱癱瘓」,有關改革是必要的。該方案建議區議會由四百七十九席減至四百七十席,其中直選議席減為八十八席,由四十四個選區選出,每區兩席。此外,新一屆區議會將重設一百七十九個委任議席,另一百七十六席由地區防火、滅罪及分區委員會間接選出,餘下二十七席則留給新界鄉議委員會的當然議席。香港立法會於七月六日三讀,以全票正式通過修訂條例草案,並定於七月十日刊憲生效。
  區議會選舉改革,完善地區治理工作,旨在優化區議會的職能及改革其組成,令它恢復在《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下的定位,即接受香港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重塑區議會是完善地區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環,設多種的區議會產生方式,讓愛國愛港而且有志服務地區的人士可通過多種渠道參與區議會的工作,更全面、準確反映民意。通過讓區議會重回《香港基本法》的初心,從制度上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區議會將重新發揮其應有的服務及諮詢功能,配合特區政府落實地區工作,提升地區治理的效能,實現良政善治,提升市民的幸福感。
  實際上,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區議會是一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但在過去,大批毫無地區服務經驗,只是打著「民主」旗號的「反中亂港」分子,透過直選進入區議會,並在就任之後衝擊、掣肘特區政府施政,甚至還透過區議會平台煽動「港獨」「攬炒」,卻是無視和荒廢地區事務。這不但令地區發展和民生項目停滯不前,更是導致社區時刻不得安寧。而改革方案在縮減直選議席的同時,也引入對參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彌補了原有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把「反中亂港」分子排除在外,有利於從制度上對區議會「去政治化」,讓區議會嚴格執行《香港基本法》的職能定位,回歸法定的咨詢服務架構的角色,包括就有關地區事務向特區政府提供咨詢意見;密切溝通聯絡當地居民,及時掌握民情民意;協助特區政府宣傳、推廣、落實政策;與其他地區組織互相配合,為居民提供有關服務等。
  而且,改革方案也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行政主導體制,理順了地區治理與特區政府之間的關係。比如,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確保地區事務的咨詢、決策和運作的主導權在政府,在政府統籌下,統籌發揮區議會、「三會」及「關愛隊」作用;又如,成立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同時對由政務司副司長主持的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重新定位,改名為「地區治理專組」,加強對地區治理的策略制定、統籌落實和指導監督。上述安排一方面有助於區議會及其他地區組織發揮連接政府與市民之間的橋樑作用,協助政府推動咨詢、收集民意,以利政府施政更接地氣;另一方面有助於將特區政府政策在地區層面落地落實,更有規劃更有步驟地推進地區發展和民生工作。
  香港特區對區議會選舉制度進行改革,是繼二零二一年全國人大作出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整頓香港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選舉制度後,由香港特區政府自行提出方案。因而並非是中央的「柯打」,而是香港特區政府的主動作為。當然,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均表態支持。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說,特區政府重塑區議會制度,完善資格審查制度等舉措,防止「反中亂港」分子進入區議會,將確保特區憲制秩序得到有效維護,有利特區行政主導體制的貫徹落實。
  澳門特區目前進行的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公眾諮詢活動,及即將隨即進行的實質性修法工作,雖然是澳門特區的主動作為,並不是有中央參與的「政制發展」,但畢竟除了是不動《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相關規定之外,其餘屬於特區高度自治事務權利範疇的調整內容,都參考了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一些重要內容,如強調對參選人實行資格審查等。
  然而,香港特區的《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對澳門特區卻並無任何的參考價值。這是因為,《澳門基本法》並無區議會的制度設計,只是規定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爲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幷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咨詢意見。而且,還根據澳門地區面積細小的實際情況,將回歸前的兩個市政區(澳門和離島),壓縮為一個市政區。並在立法會制定《設立市政署》法律後,也依法設立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合資格者可「毛遂自薦」並經行政長官任命參與諮委會工作。另外,行政長官也透過批示設立三個分區的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以增加政府與社區的直接聯繫,結合更有效率的跨部門協作,直接在社區層面解決各區的民政民生問題。這三個分區的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是特區政府的諮詢組織,負責收集相關區域市民就民政民生事務提出的意見,並確認解決該等意見的優先性;以及就完善民政民生政策和事務,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各區市民服務中心必須配合諮委會的職責,對其提出的民政民生問題進行跟進、處理和解決。市政署管理委員會的一名成員擔任所有區的諮委會的召集人。諮委會的後勤、技術及行政上所需的輔助,由市政署確保,並由該署承擔其運作經費。這種模式,更為適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而且也在實踐中充分發揮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