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關注三類情況 不受民航活動法規管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民航活動法法案。
  該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在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建議不適用的三類機構、人員、設備或活動。包括軍事、關務、警務、搜索和拯救、消防、邊境管制,以及具公共當局權力的機關為公共利益進行其他同類活動或服務的航空器;進行上項所指活動或服務的人員和組織;由解放軍駐澳部隊控制和操作的機場、設備和人員,這三類不受法案規管,是否受制於其他的法律法規,希望政府說明。
  文本建議適用位於澳門特區內的機場。委員會並關注特區管控的空域相關情況,除了澳門國際機場外,是否亦適用直升機場,或其他機場同樣適用,如有無醫療用途的直升機場等。
  黃顯輝指出,委員會關注該法案與41/88/M號法令「訂定澳門國際機場興建及經營批給一般制度」之間的關係,以及與澳門國際機場的批給合約的關係。
  黃顯輝稱,法案是規管澳門特區民航活動,但法案未見提及「民航活動」的完整概念和定義。委員會並關注特區管控的空域相關情況,而法案規管特區的機場,除了澳門國際機場外,是否亦適用直升機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