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施行細則將下月生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規將與《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同於今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消防局局長梁毓森、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賴東生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張永春表示,為執行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本補充法規。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各部門的職權範圍及建立合作機制,並由消防局對所收集到的危險品資料行使中央管理的職權。
  二、規範危險品諮詢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成員包括從事危險品活動的業界團體、高等院校代表等。
  三、制定危險品行政監管和預防嚴重意外事故損害的細則性規定,包括建立危險品預先知悉機制,訂定危險品資料庫的運作,以及危險品的包裝、標記、標籤和不相容危險品的隔離措施等技術性規範,明晰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提交的安全報告、安全負責人的資格要件等。
  四、因應危險品方面的職能調整,法規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相應條文。
  法規將與第12/2022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被問興建危險品儲存倉進度,消防局局長梁毓森表示,經向工務範疇了解,永久危險品儲存倉的土地仍處於訴訟程序,當局會繼續跟進,若有進一步消息適時公布;而位於港珠澳人工島的燃料中途倉正在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