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關注澳航 延批給期及過渡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討論《民航活動法》法案,今次會議主要討論民航活動監察及防範措施、處罰制度和過渡規定條文。
  該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在會後表示,立法會顧問發現,根據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澳門航空在2020年11月9日獲批延長批給3年,倘批給業務的新競爭性經營制度在這段期間生效,則延長至新法生效日。
  法案亦建議民航局可中止或廢止執照、許可或證明書,必要時可採取防範措施,違法者可被科處罰款,委員會關注監察職權人員的定義、放無人機規範、有關防範措施是否設期限等。
  黃顯輝表示,具監察職務的民航局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包括可對民航安全構成危急風險時,採取一些「防範措施」,不過法案未有對有關人員作出定義,以及「防範措施」的執行期限。
  法案建議對未獲許可進行無人機活動,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自然人科一千至二十萬元罰款,法人科一萬至五十萬元罰款。黃顯輝指出,由於關係到受航空役權管制的區域,現行制度則已十三年未更新,需要向政府瞭解受管制區域會否有變化。
  黃顯輝指出,澳門航空的專營合約已在2020年11月9日起獲延長三年,當中有澳門航空運輸業務的新競爭性經營制度,澳航的續約期只會延長至新制度生效日的內容,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續約期限問題,以便安排審議進度。
  法案建議民航局人員適用「私法勞動制度」,民航局的組織及運作將由專有法規規範,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現職人員如何過渡至新法,以及由誰去制定專有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