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定國家秘密權限 三項改為五項更清晰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官員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法案新文本增加內容,明確按照法律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可訂為國家秘密。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在會後總結時表示,会议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新文本建議行政長官關於確定國家秘密的權限,由最初文本的三項改為五項,包括確定國家秘密的事項、訂定及延長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訂定及變更解密的條件、作出保密決定、根據法律第五章規定確認屬於國家秘密事項及解除保密的義務。上述五項權限不得授予他人。
  李靜儀稱,與初文本一樣,行政長官具權限把八大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但經聽取委員會及立法會顧問意見,法案更清晰,法律規定必須對外公開的事項不得定為國家秘密,舉例如其他法律訂明需刊登公報或經過公開程式等。
  李靜儀表示,國家權限實體訂立的國家秘密,澳門特區僅有行政長官具權限處理,包括確定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訂定和延長保密期限以及解密條件等,部門在行政長官確定國家秘密前,亦須採取保密措施。法案新文本亦清晰相關處罰制度,政府部門若違反義務須負的責任。
  李靜儀引述政府稱,法案未有具體生效日期,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通過,將訂立待生效時間,以便讓政府部門準備和宣傳有關法律。政府將優化法案行文,繼續與委員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