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歷史檔案也應為政治經濟社會現實服務

  據澳門特區政府公共建設局的網站顯示,位於氹仔北安O4地段的文件倉庫大樓(現名稱為政府歷史檔案大樓)已於今年九月四日竣工並通過驗收,同時開展交付用家的程序。該工程較合同規定工期提前了五十七個工作天完成,並克服施工期間受新冠疫情和設計改動的影響。該項目以設計連建造方式進行,地段面積約四千三百六十六平方米,大樓樓高十三層,總建築面積約五萬五千六百平方米,主要以儲存檔案用途為主,地面層設貨車上落貨區及裝卸平台,地庫一層為停車場。
  現在暫未知是哪個部門將會使用該大樓。但根據該大樓的原稱謂「文件倉庫大樓」,及現正式名稱「政府歷史檔案大樓」推測,可能是特區政府各部門機構在行政運作中產生的各種文件檔案,都根據立法會剛通過的《檔案法》規定,集中在此儲存保管。當然,不排除將現時澳門檔案館存藏的歷史檔案,也歸口集中在該大樓開闢專管儲存保管,而且現時位於荷蘭園馬路的澳門檔案館,也有部分甚至是主體遷往該處辦公。
  不管怎樣,耗資三億三千萬元建造的政府歷史檔案大樓的提前竣工,為將於明年三月十三日《檔案法》正式生效後,特區政府根據《檔案法》的規定儲存保管檔案,提供了一個當代規範化管理檔案標準的硬體設施。實際上,《檔案法》在規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對其檔案作出系統管理、保存及利用,避免對檔案造成損毀,並透過確立公共檔案移送和銷毀的恆常運作機制,妥善地保存有價值的歷史檔案,並規範公共檔案的開放利用,檔案的資訊化和轉錄,以及完善對檔案管理的監察制度。《檔案法》亦將公共資本企業、行政公益法人,以及提供公共事業服務的機構納入私人檔案範圍內,建立私人檔案的取得機制,以更好地保護澳門的歷史痕跡。
  不過,《檔案法》賦予文化局負責檔案管理方面的職責,由其轄下的澳門檔案館專責推行檔案管理工作,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具合作義務,另將設立專門小組以替代原來的總檔案委員會,則似乎是仍然將檔案管理定位為「歷史文物」的位階,與在中央層級,國家檔案局和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由中共中央辦公廳管理的定位,有所不同。
  實際上,按照海峽兩岸分別出版的《檔案學》給「檔案」所下的定義,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科學、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紀錄。它對現實工作生活建設有查考使用價值,對歷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文學藝術等均有研究價值。多年來,中央檔案館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務提供檔案服務,先後為編輯《毛澤東選集》(1—4卷)以及周恩來、劉少奇、朱德、任弼時、鄧小平、陳雲等國家領導人的文選,撰寫他們的傳記;為中央國家機關及各地方、各方面編研的各類專題提供檔案文獻。
  因此在內地,檔案工作比一般的書籍文獻整理工作的位階,要高得多。在國務院的序列中,就設有國家檔案局。國家檔案局內設的經濟科技檔案業務指導司,負責對全國經濟科技檔案及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宏觀管理。起草經濟科技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檢查、監督、協調工業、交通、基本建設、科學技術、農林、地質、氣象、測繪、衛生、國防等專業系統的檔案工作;促進經濟科技檔案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總結、推廣經濟科技檔案工作的先進經驗。而參與從事文獻存藏工作的國家圖書館和首都圖書館,則只是國務院文化和旅遊部的社會文化圖書館司的所屬單位,並未納入國務院序列。而在地方政府的檔案室,往往與保密室合併辦公。政府的所有文件以至起草該文件的手稿,重要會議的紀錄……等,都是收藏的對象。在各地的黨代表會議、人大會議和政協會議的會場上,除了是有記者在進行攝影、錄像外,也有當地檔案室的工作人員在拍攝、錄像,其「作品」就與該次會議的所有文字資料一道,收存在當地的檔案室。
  按照內地的模式,在澳門過渡期過程中,在澳門特區政府的籌備過程中,以及特區成立後,在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歷程中所產生的大量重要歷史檔案,除了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澳門特區籌委會,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所產生的文獻及文物資料,其重要者如招牌、印章、主要文件等,是送交中央政府的國家檔案館及革命歷史博物館典藏外,餘下大量的應當典藏的文件資料,還有每次特首選舉、立法會選舉,及大大小小的重要會議(包括每年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所作的「施政報告」、「施政方針」),以及特區舉辦及承辦的國際性或區際性的會議,研討會等,以至特區政府的重大政務,如賭牌開投,建構和諧社會、舊區改造等,所產生的文件,都應當由一個專門的機構來集中典藏。因此,這應是澳門特區《檔案法》的主要內容。
  對比起來,澳門特區雖然也有一家「歷史檔案館」,但它卻只是偏重於歷史文物方面,屬於文化性質,因而是文化局轄下的一個二級機構。實際上,它的主要職能,是協助制定澳門特區的檔案政策,以及收集、保存、整理和提供利用具有歷史價值的檔案。它的藏品,主要是明、清時代,中葡兩國皇帝之間相互通訊的文件,及葡國人管治澳門期間的歷史檔案。因此,它的稱謂「歷史檔案館」中的「歷史」二字,定位十分確切。
  其實,即使是澳門的「歷史檔案館」,也曾為現實政治服務。那是在中葡談判過程中,中方按照鄧小平「在二十世紀內實現祖國統一」的願景,要求在二零零零年前收回澳門。但葡國卻以各種理由,希望推延到跨越二十世紀才還澳門。在遭到中方拒絕後,葡方又提出,葡國取得澳門,是應中國明朝皇帝要求,幫助驅趕海盜。中方為反駁這個說法,在由澳門星光書店出版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戴裔煊,原刊登於《中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一九五七年第三期的《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論文,反駁葡方的「幫助明朝皇帝緝海盜得澳說」的同時,要求到澳門查閱「歷史檔案館」的檔案。葡方卻以「殺蟲」及「重修工程」為由關閉「歷史檔案館」,阻止中方人員查閱歷史檔案。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一向作風懶慵散慢的葡人,卻是「爭速度,搶時間」地以微縮菲林拍攝所有館藏檔案,然後將正本運回里斯本,而將翻拍的微縮菲林留在澳門歷史檔案館,上演了「狸貓換太子」的一幕。
  其實,即使是如此,「澳門檔案館」所收藏的明清時期的歷史檔案,也並非是完全的。實際上,大部分明清時期涉澳檔案分別存藏在海峽兩岸,以及葡國里斯本國家圖書館、葡國東波塔國家檔案館等。其中在大陸部分,已經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人民出版社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出版《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共六冊;而在台灣部分,也已經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所,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至1一九九六年間,出版《澳門專檔》共四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