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賭博法草案 清晰「賭底面」犯罪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律草案。法案主要建議清晰「賭底面」行為的罪狀構成,明確將相關行為納入非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範圍,以及提高不法賭博相關犯罪的刑幅等。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了推動娛樂場幸運博彩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完善行業的監管制度,繼去年制定了兩部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相關的法律,以及今年已向立法會提交的《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法案外,特區政府繼續完善打擊各種不法博彩犯罪的法律制度。考慮到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實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有需要作全面檢討,為此,制定了本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為進一步清晰「賭底面」行為的罪狀構成,避免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不必要的爭議,法案明確將相關行為納入非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範圍。
  二、為進一步打擊非法經營線上博彩的犯罪活動,法案明確禁止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運博彩及互相博彩,而不論所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是否設於澳門。
  三、為統一及協調法律的規範,法案梳理涉及互相博彩相關犯罪的第9/96/M號法律《與動物競跑有關的刑事不法行為》。
  四、考慮到非法經營幸運博彩及互相博彩的犯罪慣常在夜間時段進行,為完善刑事偵查手段,法案建議針對特定犯罪,允許在晚上九時至早上七時期間對住所進行搜索。
  五、考慮到不法賭博犯罪具高度的反偵查性和隱蔽性,法案引入「臥底調查」的規定,新增對提供消息者或曾協助警方揭發犯罪者的保護制度,以及防止因非法經營幸運博彩及互相博彩罪而被拘留的人在進行司法訊問前聯絡律師以外人士的規定。
  六、為加強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案提高不法賭博相關犯罪的刑幅,以及完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延長羈押的最長存續期間。
  七、為進一步完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加強阻嚇性,法案建議提高不法賭博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和完善規定。
  有傳媒關注為何未有納入「換錢黨」在法案中?張永春回應表示,由非法兌換引發的詐騙、搶劫和傷人等犯罪行為,與非法兌換並沒有必然聯繫,重點應關注非法兌換是否具條件由行政違法變為刑事化。他認為應區分普通市民間和集團形式的兌換,以及兌換目的是否用於賭博等行為,需充份研究相關法律制度、原則和後果,現時暫未具條件將非法兌換刑事化,但強調相關部門會深入研究並找出適當解決方案。
  法務局局長梁穎妍補充,非法兌換外幣行為在現有的金融法律制度中屬於行政違法,有相應處罰,而引發的其他罪行亦有刑法作相關規定,當局認為若要加重處罰或刑事化非法兌換,需從檢討和修改金融法律制度方面入手,因此不適宜納入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