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文化特質的學術認知(下)

朱壽桐
  澳門的宗教文化複雜多元,天主教無疑在澳門宗教文化中佔據最大模塊;既然天主教文化並不能在澳門形成足以消解或弱化中華主流文化地位的文化環境或文化氛圍,那麽,其他宗教當然更難以形成這樣的力量和因素。在澳門宗教文化中處於次重要位置的基督教文化,回歸之際擁有5000宗教人口,其他尚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摩門教等等教類,這些教類所構成的子系統文化即使以總和的力量也難以形成對中華文化主流位置的消解或弱化的因素。
  出於歷史的因素,葡國文化以及土生葡人文化成爲澳門多元文化的重要之元,是澳門文化特色的重要體現,但它不具有人口基數和文化基礎上的「巨系統」規模,因而在澳門文化中也不具有「主流」地位。特色與主流的關係有些時候會體現爲現象與本質的關係:主流往往體現一個事物的本質,至少體現這個事物的本質方面,而現象衹是一種特徵性的顯現。不少研究者都十分重視澳門土生葡人群體,將這個人群非常獨特的文化當作澳門文化的代表,就像在西方語言中將土生葡人稱作「澳門人」(Macaonese)一樣。這都是以文化特色偏指澳門文化本質的思維結果。土生葡人以及土生葡語是非常有特色也是非常有價值的社會學、文化學、人種學、語言學研究對象,是澳門社會非常有特色同時也非常有亮色的重要群體,但這個人群在澳門仍然屬於小衆群體。據1988年統計,這個人群當年僅有3870人,佔澳門人口不足1.3%,與主流文化所需要的「巨系統」規模相距甚遠。
  中華文化始終在澳門佔據着主流位置。有研究者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看待澳門文化,在承認澳門文化具有「中國傳統文化」特質的同時,認爲存在着「葡萄牙人文化和土生葡人文化在早期的澳門社會生活中表現較爲突出」的現象,「而愈到後期,華人文化則逐漸成爲主體,乃至幾乎覆蓋澳門社會」。這樣的論證實際上仍然強調了中華文化爲主流的客觀事實,衹是認爲中華文化在澳門「成爲主體」體現爲一個歷史過程。其實,一種異質文化剛剛進入另一個文化形態之中的時候,它的影響力總會被誇大,因爲那時候更容易被關注,更容易喚起較爲普遍的興趣與認知慾望,從而造成誇大效應。即便如此,從葡萄牙人文化或土生葡人文化的角度看,它們一開始進入澳門時的影響力還是遠遜於中華文化,中華文化的主流位置仍無法撼動。研究者已經注意到,即便是在諸夷初詣之際,在文化上也還是受中華文化教化的:「矧澳民諸夷,自有明僑居宇下,以生以育,沐浴我朝雨露之化,飲和食德,二百年於茲。」這樣的說法可能同樣帶有誇張成分,說諸夷「沐浴我朝雨露之化」,顯然言過其實,但同時也表明,至少在澳門,諸夷並未以外來文化試圖「化」我中華文化,卻是不爭的事實。
  早期來澳的葡萄牙人,其鮮明的印象是,在華夷諸方還沒有學會如何進行文化相處、文明相處的時候,葡萄牙人頗受華人的排擠,衹能與華人中的下層社會有交集:「當我們定居下來的時候,華人排擠我們。葡國人有他們自己從外面帶來的女人,被禁止與華人女人接觸,除了漁家女、艇家和買來的奴婢。在最初幾個世紀裏,葡國人接觸到的乃華人的最低下階層。」如果按照「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時代都是佔統治地位的思想」這一定律來理解,一定地域、一定族群、一定社會的文化也往往是社會上層「佔統治地位」的文化。葡國人最初在澳門可能接觸到的下層平民所承載的文化一般是民間文化,而不是「佔統治地位」的文化。既然葡國人來到澳門並不能真正接觸中華文化,那麽,相應地,葡國文化也不太可能爲澳門華人所接受並將之化爲澳門本土文化的主流。於是,在這樣的情形下,葡國文化不可能在這個區域積澱爲一種主流文化,甚至很難成爲強勢文化。
  正因如此,澳門歷史學家在論述澳門文化特色的時候,總是將中國文化與葡國文化置於「兩張皮」式的對舉位置,說澳門「有華人文化,葡人文化(包括土生文化);有傳統文化與時興文化……」這樣的列舉表明,在澳門影響很大、特徵明顯的葡人文化基本上未能真正融入當地文化之中,就像澳門的天后文化、觀音文化、關公文化等並沒有被天主教文化和基督教文化所融入一樣,它們在澳門從來就是「並存」關係而不是「融入」關係。
  在澳門,中華文化與包括葡國文化在內的其他外來文化是一種並存關係、相容關係,而不是「相融」關係。不少人認爲澳門文化是一種「雜交文化」,其實是對澳門這片土地上中華文化爲主流、多元文化並存交流關係的一種簡單化和想當然的理解。在他們看來,具有四百多年開埠歷史的澳門,雖然地域狹小,但長期以來它一直處於中西文化的交匯之處,在語言、文學、法律、教育乃至生活習俗等許多方面都與外來文化有着密切的聯繫,形成了中西文化交融中的一種獨特文化現象,甚至把澳門文化稱之爲「殖民文化」「雜交文化」「中西合璧文化」等等。其實,澳門文化的「多元性」特徵是自明的,無須特別「說明」;問題是,多種文化並存的情形是否就是「中西文化交融」的必然結果?任何一種文化,都會有自設的外延;越是成熟的文化,其外延的設定往往越是嚴格。儘管這樣的外延設定所體現的是文化自閉症候,實際上也是文化自我保護的一種對外防範機制。在這樣的情形下,要想多種文化在一定區域或一定對象那裏呈現出「交融」狀態,是一項很難完成甚至很難進行的「基因」改造和「基因」嫁接工程。在澳門社會、澳門歷史上,在澳門大多數居民的文化血液中,中葡文化或者是中西文化並存交流甚至是交相對流都是可能或必然的現象,但如果說是「交融」「雜交」「彼此融合」,達到文化基因的重新組合,除了用於表述佔極少數土生葡人的文化外,很難形成一種態勢或者代表性傾向。所以,將澳門文化描述爲「雜交文化」,就如同將澳門文化表述爲「殖民文化」一樣,至少可以算是一種簡單化的概述。
  澳門文化的特性非常明顯,是一種中華文化爲主流、多元文化並存交流的特色文化,其基本質地、基本屬性與中華文化這一主流有着十分密切的聯繫,而包括葡國文化、西方文化在內的其他外來文化衹是和平共處地並存於這一區域。這正是有些學者概括的「和而不同與多元共生」的現象,並認定這樣文化上和而不同的並存關係「對未來國際文化多元共生的發展趨向將有所啓迪」。也有學者認爲,在澳門文化中,中華文化與其他異質文化是一種「容而不融」的多元並存關係,這是澳門文化的優勢與學術價值體現。澳門文化的特質,決定於其中華文化主流方面;其他「並存」「共生」的文化,是在澳門這片土地上得以輝煌的色彩點染,是精巧而成功的光影裝飾。
  三、中華文化主流與澳門文化特質
  2018年,國務院頒佈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提到,澳門應該「打造以中華文化爲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它不僅定位了澳門文化「多元文化共存」的重要特色,也明確了澳門文化「以中華文化爲主流」的特質。顯然,這樣的定位與概括,是總結了澳門文化發展的漫長歷程和歷史經驗,綜合了澳門文化研究諸多學術成就的結果,因而比歷史上幾乎所有的澳門文化研究的優秀成就更爲精準和科學。
  在此之前,澳門文化的研究確已取得可圈可點的學術成就,特別是對澳門中華文化特質與傳統的認定,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相關論述作了厚實的、充分的學術積累與科學準備。早在澳門回歸之前的1996年,湯開建就注意到澳門文化可以從「宗教文化、語言文化、建築文化、教育學術文化、傳播文化、文學藝術文化、旅遊博彩文化」等角度加以分析,認爲澳門文化的「特質」是「中華傳統文化」,衹不過「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中國傳統文化」而已。這樣的論述,既照顧到澳門中國文化的一般特色,同時更強調澳門文化的特質與主流仍然是中國文化和中華傳統文化。更早些時候,陳欣欣在其相關專著中也確認:「華人文化也是澳門社會中之主流文化。」不過,其中的「也」字顯示出對這一結論的某種讓步和遲疑態度,相關論證或多或少存在着以「多元文化」特色轉註澳門中華文化特質的意味。
  對於澳門這樣居住人口以中國人爲絕對多數的地域來說,中華文化的主流地位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不容易被懷疑或否定,因爲這是客觀的存在,是歷史的實情,是文化主體絕對多數的體量所決定的。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澳門文化的認知方面,普遍存在着以澳門文化的多元文本並存的特色轉註澳門文化的特質,導致將澳門文化特色當作它的文化特質,或者以這樣的特色認知代替它的特質認知。這種文化認知的轉註現象在學術論證方面經常存在,其主要表現便是用一定的特色性現象註解文化的特質,進而說明文化特質的內涵。這實際上是地域文化定性的一種歧誤現象,是地域文化認知的一種疏懶行爲:即不去從體量、比例、實質特性的分析中把握地域文化的特質,而是以容易觀察的、明顯的外觀特色轉而註解這種地域文化的特質。例如,在泰緬邊界生活着一個被稱爲「長頸族」的族群,其實是喀倫族中的一支——巴東族,長頸衹是這個族群中的女性承載特定的民族傳統所作裝扮的結果,可以說是這個民族的顯在的外觀特色,並不是他們的文化特質。將這個族群叫做「長頸族」,並不是對這個族群文化特質的概括,而是用這個族群的顯在特色轉註這個族群文化特質的結果。關於澳門文化的特質性認知,也常常處在這種轉註法的學術思維和學術論證之中。
  關於澳門文化的歧異性認知,除了以澳門文化特色轉註澳門文化特質而外,尚有誇大外來文化對澳門社會的「融合」程度,將多元文化並存的現象理解成多元文化交融或融合效應。這樣的認知,同樣會沖淡中華文化的主流地位和特質優勢,容易將澳門多元文化並存交流的現象當作澳門文化的本質特性,從而將澳門的中華主流文化理解爲一種交融、變異了的再生文化。這樣的澳門文化認知,在澳門歷史研究、澳門文化研究中較爲普遍,在澳門文化的學術認知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這類認知的歧異性,是澳門文化研究較爲熱鬧卻進展遲滯的主要因素。
  其實,關於澳門文化以中華文化爲主流的特質認知,也並非是孤立的少數。衹是,持這方面觀點的學者往往不能從避免和防範轉註法認知和交融性認知的角度堅持這種主流和特質認知。例如,1998年,就有學者提醒澳門文化建設者和澳門文化研究者應該防止這樣的現象:「忽視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把單純的經濟增長和科學進步當作人和社會發展的全部內容」,因爲,「其結果失去了人應有的氣質,造成人和社會的不協調」;總而言之,「回歸後,澳門文化應以什麽姿態出現在世人面前,這是大家所應關心的問題」。這樣的提醒是完全善意的,但並未把握澳門文化建構的癥結。澳門文化建設的關鍵點並不在於傳統與現代、人文傳統與現代生活的協調,而是在於中華主流文化與多元文化的關係,也就是澳門文化特質與澳門文化特色的關係。
  澳門文化中的中華文化與異國文化的多元並存不應簡單或者誇張地闡釋爲中西「交融」。在澳門,中華文化的主流地位並不以「融入」西方文化或者葡國文化爲先決條件,它完全可以依憑自身的傳統、自己的魅力、自成的風格施展自己的主導性影響。作爲一種成熟的文化形態,中華文化所具有的博大精深格局和海納百川氣勢,雖然可以包容性地對待異質文化,但其自身的循環規律和發展節奏往往並不受外來力量的干擾。中華文化巨大的歷史慣性和傳統力量已經足以支撐自己在任何地域獨立運行,所有對異質文化接受和包容的行爲都可以理解爲拓展自己而不是融化自己的行爲。因此,中華主流文化在澳門可以包容性地容納葡國文化和外國文化的部分因素,但無需以犧牲或放棄自己的某些精神品質以爭取在這一區域的生存空間。曾有民俗學研究者對澳門的婚俗做過細緻的研究:「在至少有一方是華人,儀式由華人神父以中文主持的婚禮中,最近亦增添了一些不大符合葡國傳統的做法……」「七十年代的改變之前,葡語社群人士不喜歡吃中國菜,亦不樂意上中國酒樓」,華人也不願意「被薄待」,「由七十年代開始,這種情況不存在,一般人都衹擺中國喜筵」。從這一番不順暢的表述中可以非常順暢地得出這樣的印象:20世紀70年代以前,華人的婚禮往往採用葡國天主教婚俗安排,婚宴似乎同時在中國餐館和葡國餐館分別舉行,但70年代以後,情況發生了改變,華人婚宴往往衹在中國餐館舉行。民俗文化中最醒目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婚俗,澳門的婚俗文化仍能清晰地體現中華文化的主流地位,以及對異國同類型文化的包容和容納的氣派,但無論怎麽容納也不會以犧牲或放棄自己的精神品質爲代價,始終堅守的仍然是自身的傳統與品質,再多的形式改造和儀式翻新,也不可能沖淡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地位。
  1909年,葡澳政府頒布《華人風俗習慣法典》,明確表示,尊重「澳門華人的特殊和專有風俗習慣」,聲明「本法典與天主教婚姻律例相違的條文,不適用於信奉天主教的華人」,對華人固有的風俗習慣、華人信奉天主教以後形成的文化習慣予以無條件的尊重與保護。這樣的尊重和保護性政策往往更多涉及華人葡人(包括土生葡人)結合的婚姻,這樣的婚姻在澳門達到20%左右:據1986—1990年統計的數字,澳門這一時段居民結婚總數爲11121對,其中中國妻子、葡國丈夫的結婚者爲1310對,佔11.8%;中國丈夫、葡國妻子的結婚者爲988對,佔8.9%。這樣的異族異國通婚的比例應該說是相當高的,也清楚地表明澳門華洋雜處的文化特色和社會境況,但這樣高比例的異族、異國婚姻依舊不能撼動在婚俗和民俗領域中華文化主流的地位。吳志良的研究更表明,「華人可以依自己的風俗習慣締結婚姻,繼承財產,從事商業活動,既是澳門法律二元化的結果,又反過來促進澳門社會經濟的發展」。實際上,這種從法律角度對華人婚俗等文化形態、文化習慣的尊重,是對中華文化在民俗文化特別是婚俗文化領域主導地位的一種法理和文化的承認。
  在華洋雜處、中西交流的澳門,中華文化主流的地位之所以難以撼動,除了華人佔據絕對多數的人口優勢,即空間板塊的「巨系統」外,時間板塊上的歷史文化因素也起着某種決定性作用。葡國人進入澳門並且奠定了葡人與華人之間社會關係、政治關係的是明代,而明朝政府對葡國人所採取的管轄策略就是僑民「蕃坊制」:「明政府仿照唐宋兩代管理廣州外國僑民的『蕃坊』制度,可能還參照元代以來在少數民族中實行的『以土官治土民』的土司制度,將葡萄牙人的首領視同『蕃長』、土司,于1584年任命他爲中國第二級的官員,稱之爲『夷目』,讓他管理賃居蠔鏡的葡萄牙人……」這樣的僑民「蕃坊制」明確定位了葡國人在澳門的行政地位和文化地位,那就是借居在這裏的少數族裔,雖然他們當中產生了管理者,如「蕃長」,其實不過相當於這個地方的「土司」,甚至是「夷目」,他們衹是從朝廷中獲得了自治性地管理番族或「夷人」的有限權力。這樣的政治格局決定了文化格局:葡國文化在這裏受到包容性的對待,但它顯然會自處於中華文化的邊緣地位。這樣的歷史格局對於那種將澳門文化簡單地歸結爲「殖民文化」的說法是一種明確的否定。
  澳門史專家認爲,「澳門一直處於長達三百年的華洋共處分治、各得其所的局面」,很長時間並未進入到「殖民」時期;葡萄牙在澳門「殖民」的歷史嚴格地說衹有一百多年,與「華洋共處分治」的三百年時間相比,衹是短暫的一段時日。鴉片戰爭後的1842年,葡國政府開始向清政府提出豁免地租銀並駐扎軍隊的「殖民」要求;1846年,葡國總督亞馬留(J.F.d.Amaral,1803—1849)單方面宣佈對澳門華人居民徵收地租、人頭稅等,並停止向清政府交納地租銀,可視爲澳門進入葡國「殖民」時期的開端。不過,這時的澳門社會華夷關係已經定型,文化習慣、文化關係很難隨着社會政治關係的變化而發生實質性改變,中華文化爲主流的格局也未隨着政治主權的部分喪失而改變,這是文化格局相對於政治格局其自身獨立性的體現。政治格局可以通過一部法案,或者通過一種行政調整,在相當短的時間內發生變化,但文化格局的形成是一種長期的社會效應,無法通過這樣的法律規定或者行政干預就能夠發生實質性變化。
  西方文化、葡國文化在澳門不僅不能通過「交融」「融合」的方式挑戰、消解中華文化的主流地位,而且它們作爲「多元文化」在澳門的「並存」關係,也屬於中華文化主流存在的一種特色性的形態與方式。也就是說,多元文化並存交流的歷史形態和當代生態,同樣體現着澳門中華文化主流特質的一種特性與風采。文化學者早就論述道,中華文化具有先天的包容性和多元性:「中國一直是個包含許多文化的文明。」「對多數華人而言,其主要的文化中心或參照點確實是中國本身。他們找尋文化傳統的起始向導也確實衹是中國,無論是帝制儒學的中國還是共和民主的中國……一方面,中國本身早就暴露在多種影響之下,且其內部的文化形態也一直是個動態的過程。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指出,一些主要的亞文化對於理解海外華人社區也至關重要,那就是多數海外華人的起源之地……」中華文化天然的包容性,決定了它在澳門既具有社會本質性的質地,又具有超越性的優勢。它能像吞吐萬象的大海一樣容納各種河流甚至是河流中的污濁,也能像莫測高深的森林一樣吸納各處歸巢的倦鳥或者各色多姿的繁花。這種多元並存、多元交流的文化,便是它的本相,是它的特徵,是它的面貌,是它的特質性體現。
  這樣的特質性體現於澳門,成就了中華文化爲主流、多元文化並存交流的,既有內在風骨又有豐富層次,既根植深穩又生氣勃勃的澳門文化。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