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任命官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配合和落實第8/2023號法律《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就任公共職務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切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並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特區政府經分析和參考鄰近地區的有關規定,並充分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制定本法案。法案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同時,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此外,亦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去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向立法會介紹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二四年主要工作計劃時指出,明年度特區政府將務實有序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配套立法,配合立法會做好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審議工作。依照《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將提交修改《就職宣誓法》的法案,完善特區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制度。隨後,筆者連續三日,分別以《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區憲制秩序的重大舉措》、《〈就職宣誓法〉應參照國家規範及香港模式的內容》,及《修改〈就職宣誓法〉應當補強及完善的幾項內容》,對修改《就職宣誓法》進行了一些分析並提出若干建議。筆者還指出,在《就職宣誓法》修改完成後,就將與《維護國家安全法》,及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等一道,形成習近平要求的「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環境,及更好地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
  現在,由於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的內容尚未公開,因而不知道除了張司長所述的內容之外,還有什麼新增的內容。而比照香港特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而制定的《二零二一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其主要精神上在於防範再次出現某些反對派議員在就職宣誓時拒宣誓、亂宣誓等的亂象。而在澳門特區,這種亂象完全沒有市場,尤其是在實行「愛國者治澳」原則,參選者必須經過資格審查才能參加選舉活動之後,基本上可以排除這種亂象發生。
  因此,在澳門特區,還需更進一步,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規定,要求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在就職時必須進行憲法宣誓。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就有兩層意思。
  其一,這些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除終審法院院長外,下同),可以說是「中管幹部」,其任命制度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因而也可以說是「國家幹部」。因此,其在任職宣誓時,有必要完整地體現「一國兩制」方針。如果說,《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主要是體現「兩制」的話,進行憲法宣誓就是體現「一國」。
  其二,既然是《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主要官員必須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也是必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而也應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規定,進行憲法宣誓。憲法宣誓不僅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種就職儀式,更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在內心必須尊崇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一種神聖嚴肅要求。因此,這些「中管幹部」在進行就職宣誓時,只是按照目前的習慣形式,是尚不足夠的,因為雖然會場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誓詞中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沒有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更沒有手撫憲法進行宣誓,這是「有所缺失」。
  在二零一四年十月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顯憲法權威,增强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于和維護憲法,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增强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就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髙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爲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强憲法實施,實行憲法宣誓制度。
  而全國人大於二零一八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更是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憲法宣誓制度。《憲法修正案》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憲法修正案》通過後,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七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憲法宣誓儀式。當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習近平,左手撫按憲法,右手舉拳,莊嚴宣誓:「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爲建設富强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强國努力奮鬥!」這是我國實行憲法宣誓制度以來第一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舉行憲法宣誓儀式。在億萬人民的矚目下,當選的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面對全體人大代表進行憲法宣誓。這是對憲法最莊嚴的宣誓,是維護憲法尊嚴的最高表現,也是對人民最神聖的承諾。
  根據《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憲法宣誓的最重要形式,是宣誓者「手撫憲法」進行宣誓。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規定,宣誓儀式根據情况,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對宣誓場所,《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也有嚴格要求,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因此,澳門特區的《就職宣誓法》,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應當引進「憲法宣誓」的形式,甚至進一步延伸到按照基本法規定,必須由中國公民出任的行政會成員,立法會副主席等「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