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廉署人員制度 關注穩定隊伍措施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首次討論修改「廉政公署組織法」,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中建議的人員制度修改,如何穩定人員隊伍等。
  李靜儀引述法案的理由陳述提及,考慮到經濟財務犯罪,特別是清洗黑錢犯罪,在作為上游犯罪的貪污犯罪中具突顯性,因此建議廉署任務及工作範圍包括有組織、或具國際或跨區域規模的經濟財務犯罪。委員會關注廉署打擊相關犯罪的範圍。
  法案並提到,廉政公署調查員的制度,相當於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職程,新增總調查主任及特級調查員兩個職級,李靜儀稱,委員會關注在新增職級及將來有調查員轉入的情況下,如何確保原有人員的薪酬及晉升制度公平性,吸引及穩定人員隊伍,以及鼓勵人員提升學歷,修訂後是否有利於將來廉署人員的發展。
  另外,法案建議廉政公署可對機關作出勸喻,若被勸喻機關不接受或部分接受,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內給予有理據的回覆,可一次或多次延長。李靜儀表示,由於不履行有關做法涉及罰則,委員會希望更具體說明有關條文,包括勸喻時間的訂立及調整依據,清晰公共部門的合作義務,未來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