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是強要賴清德執行蔡政府的「禁團令」

  台灣地區第十一屆「立法院」的第一個會期,於昨日正式開議。其議程是邀請「行政院長」陳建仁作「行政院施政報告」及「二零二四年度施政方針」,並就「瘦肉精」等議題備質詢。在過程中,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在質詢時一針見血地質問,「禁團令」究竟是賴清德的意思?還是陳建仁的意思?陳建仁在作了諸多解釋後,間接承認「禁團令」是蔡英文任期內的「政府」的決定。
  而跟隨陳建仁前往「立法院」備質詢的「交通部長」王國材,在進入議場前受訪談及「禁團令」議題時也聲稱,今年三月至五月底,所有已經組團的旅行社,可如期赴中國大陸旅遊,六月之後就暫停出團,這段時間會看陸方是否有善意回應,若有善意回應,還是可以檢討六月後赴陸團是否重啟。
  這就再一次佐證人們的分析揣測:蔡英文團隊擔心賴清德基於自己「台獨工作者」的標籤已經「跳落黃河也洗不清」,也由於自己只是「少數『總統』」,因而有意在兩岸經營上採取較為溫和的策略,從而將要抵觸蔡英文的現行路線,因而就要在「剩餘權力空窗期」內,推出《台灣的主張》的「2.0版」,迫使賴清德接受「既成事實」,將賴清德推到火堆上燒烤。
  實際上,無論是陳建仁還是王國材的說法,都是在今年三月至五月底,所有已經組團的旅行社,都可如期赴中國大陸旅遊,六月之後就暫停出團。
  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時間概念?其一,根據台灣地區「憲法」規定,台灣地區領導人的換屆年,卸任領導人的任期至當年的五月十九日止;繼任領導人的宣誓就職日期,是五月二十日。
  其二,基於此,卸任領導人任命的「行政院」班子,在五月十九日之前必須「內閣總辭」,由繼任領導人任命的新任「行政院長」負責「組閣」。
  而基於「新領導人新內閣」的政治及行政倫理,也由於陳建仁並非是賴清德所信任及重用之人,陳建仁肯定無法在五月二十日「冧樁」。實際上,目前台灣政壇傳說的新任「行政院長」可能人選名單中,就沒有陳建仁。相反,陳建仁「內閣」的個別「閣員」,卻遭到賴清德所屬的「新潮流系」(已在當選台灣地區領導人後宣布「退流」)的政治人物「逼宮」,尤其是「數位部長」唐鳳。按此規律,現任「交通部長」王國材,也可能未能獲得再次任命。
  這就形成一個有悖於政治和行政倫理的怪現象:由蔡英文任命但即將卸任的「行政院」團隊,卻代替即將就任的賴清德任命的「行政院」團隊,作出「禁止組織赴大陸旅行團」的行政命令。實際上,六月一日,已經在賴清德的任期之內,蔡英文及其任命的「行政院」團隊已經「下台一鞠躬」了十一天。而陳建仁和王國材昨日所說的可以如期赴中國大陸旅遊的三月底至五月底,則在五月十九日之前,仍然是蔡英文任命的「行政院」團隊的任期之內。因而就形成在是否禁止組織赴大陸旅遊的旅行團的議題上,蔡英文「很開明」,賴清德「很專制」的強烈反差。這不啻是要把賴清德推到火堆上燒烤!
  實際上,賴清德在競選期間,曾於去年十二月十三日明確表示,只要兩岸在對等、尊嚴、互惠的原則下,將展開雙臂歡迎陸客來台旅遊,並按照原定計劃將在今年三月開放台灣地區旅行業組團赴大陸旅遊。為此,賴清德「騙取」了不少旅遊業者及其家屬的選票。按照台灣地區相關機構的資料,台灣地區的旅行社,在疫情前約有九成多都經營赴大陸的旅遊團。這筆選票資源,對於賴清德能夠勝選,不無小補。
  但是,並非是由賴清德任命的「行政院」團隊,卻在其「權力空窗期」,運用「殘餘權力」,代替賴清德下達了從六月起禁止組團赴大陸旅遊的決定。這不但是違背了等待交權者避免作出重大行政措施及人事任免的決定的政治和行政倫理,而且也「侵蝕」了賴清德的行政權力,並迫使他「撕毀」競選諾言。
  陳建仁、王國材等即將卸任官員,為了掩飾其「撈過界」的荒唐行徑,搬出了諸多「理由」,其中一個就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第十九款的規定。然而,台灣地區的法律和政治人物在查閱了上述法律之後,發現竟然是「關公戰秦瓊」,「張飛打岳飛」的「亂彈琴」。實際上,《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範內容,是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得處罰鍰甚至廢照。但問題是旅遊業者根本沒犯錯,「觀光署」卻將此法當作「禁團令」的依據,純粹是瞎掰亂搞。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第十九款則是規定,「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這根本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和攬團赴陸旅行團的商業行為根本無關,因而只能說是「觀光署」拿來湊數的條文。
  陳建仁和王國材等即將卸任官員,還搬出了大陸方面尚未「對等開放」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團的籍口。然而,即使是大陸方面宣布開放赴台旅遊團,也將會由於台灣當局在「抗中保台」之下而制定的「入台證」申領規定,而「窒礙難行」。
  實際上,比大陸居民較為寬鬆的港澳居民,在申請「入台證」時,必須如實填寫是否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統戰黨務職務,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如未有填寫,「應負刑事責任」;倘如實填寫,卻以此為由拒絕發出「入台證」,甚至連曾經宣誓的公務員、立法會及區議會的議員,也被拒絕發出「入台證」。
  作為「第三地」,受《港澳關係條例》規範的港澳居民,尚且如此,受更為嚴厲的《兩岸關係條例》規範的大陸居民,在申請「入台證」時,就更是嚴苛了。不要說是黨團員佔人口比例不低,單是一個「現任或曾任」少年先鋒隊員者,可能就涵蓋了全大陸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