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澳門博彩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據報導,《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律草案已交到澳門立法會待審,草案建議,非法經營幸運博彩包括利用獲批准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結果而受注的經營者,不論是否屬經常性,處一至八年徒刑;另外非法借貸方面,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亦處一至五年徒刑。法案亦新增非法經營線上博彩的條文,建議未依法獲批准而在澳門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福博彩或互相博彩者,不論所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尤其伺服器是否設於澳門,處一至八年徒刑。法案亦建議增設附加刑,被判刑者可被禁止到某些場所或地方、或中止從事某職務、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兩年至十年,而非本地居民則可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
  《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是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附錄二《澳門特區政府二零二三年度的法律提案項目》中的一項,在十七項法案中排序第四,可見這是極為重要的立法項目計劃。惟正因為如此,就必須慎之又慎,因而幾乎是在二零二三年度中,最後一個提請給立法會的法案。實際上,行政會是在去年十二月十一日,才完成對該法案的討論的。
  而與此同時,特區政府也已經於去年五月間向立法會提請《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法案。這個法案,並未被列入賀一誠行政長官任內任何一個年度的立法計劃,因而可說是「臨時加碼」的,就像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法案,也未有被列入年度立法計劃,但卻「臨時加碼」插入那樣。
  澳門特區在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經營法律制度》,為新賭牌的開投及獲批給博企的經營提供法律依據及保障之後,開展了一系列與博彩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立法或修訂工作。包括制定第16/2022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律,對第5/2004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的修改法案等。現在這項《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律草案,雖然是對第8/96/M號法律《核准不法賭博制度——廢止八月二十七日第9/77/M號法律》的修訂,但由於原法律已經「年代久遠」,而且改動幅度甚大,幾乎等於是「全盤翻新」,因而也可說是是新創設的法律。
  在這一系列法律法規完成立法後,就為澳門博彩業的健康有序發展,防避再次發生「野蠻發展,瘋狂增長」的不良現象,提供了法律依據,可說是為澳門博彩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在這些法律法規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之後,澳門博彩業的經營就將完全契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零三條新增設的「組織公民出境/出國賭博罪」打擊的刑事犯罪行為,而且也在極大程度上消滅「大耳窿」及「地下錢莊」,以至是對於「私人貴賓廳」的經營也形成較大的壓抑。在澳門博彩業經營走上健康有序發展之路之後,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博彩業經營環境更為放心,在籌劃向澳門特區旅遊業提供進一步的扶助優惠措施,如開放二三線城市的居民來澳「自由行」,全面開放各地到澳門旅遊的旅行團,以及允許旅行團在有效簽注時間內,以「白天在澳門旅遊,夜間到橫琴酒店住宿」的方式,多次在橫琴口岸「放開一線」範圍內過境等。這就將會促進澳門旅遊業「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地發展。
  可能正因為是基於這樣的考慮,因而《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法案的建議內容就較為「收緊」。實際上原於去年五月間提請立法會,並已經由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正在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查的法案,是允許博彩中介向賭客提供貸款的,不過僅限於使用籌碼。但在去年十二月間,政府提出了新文本,對法案內容進行重大修改,建議從事博彩信貸業務資格的實體只有承批公司,刪除了博彩中介。也就是說,日後只有博彩承批公司能借出籌碼給予賭客,博彩中介不能再以個人名義借籌碼給客人。但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兩者可訂立代理或代辦合同等,如招攬及招呼客人等。正因為如此,原建議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生效的該法案,修改了生效日期,新文本建議待生效期為四個月。按照立法進度,可能最快也要在今年七、八月生效。
  這樣,就等於是「趕盡殺絕」博彩中介的「發財之路」,更是消除了「大耳窿」放高利貸的隱患。由於新法案只允許承批公司發放貸款,而承批公司則一方面為了維護聲譽以保住賭牌,二方面信貸業務只佔其收益的極小部分,不值得「落足心機」去經營,因而就將會讓過去澳門令人詬病的「借貸禁錮」等犯罪行為銷聲絕跡。這更是在維護社會治安的角度,促進澳門博彩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在此規範下,「私人貴賓廳」的生存之道將更為收窄。本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零三條新增設的「組織公民出境/出國賭博罪」生效,尤其是內地公安及司法機關嚴厲懲治周焯華及陳榮鍊、紀曉波等集團的跨境賭博罪行之後,除了客源是中國內地之外的各地的貴賓廳之外,原先處於「野蠻生長,瘋狂發展」狀態並「撈得風生水起」的「私人貴賓廳」,就「冇啖好食」。現在連向賭客提供貸款的「發財路」都斷絕,那就只有「棚尾拉箱」一途了。
  何況,在原《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法案中,仍然規範博彩中介可以參與賭場借貸業務時,竟然有人提出質疑,是否可以到內地追討賭債。這就真正是「盟塞」了。這是因為,不但是內地嚴禁賭博行為,因而這就連帶也禁止在內地追討賭債,而且就連澳門《刑法典》也對境外賭博的規定相當明確且嚴格。因此,若博彩中介人前往內地追討賭債,就將會觸犯內地法律形成刑事犯罪。而新文本刪掉了博彩中介的借貸資格,就可讓這種違法的追債行為完全絕跡。
  不過,有些規範是需要進一步澄清的。比如《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建議規定,以任何形式協助或參與經營非法博彩的人士,將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處罰三百六十日的罰金。如果在非法博彩活動中進行博彩的人士,也將被判刑最高六個月徒刑;而因為非法博彩行為,而出現在非法經營博彩的地方,都將被罰九十日的罰金。
  但是,有相當部分澳門居民喜歡打麻將,尤其是在節假日之時。而只是「打乾麻將」,可能「冇乜樂趣」,因而會在輸贏中有小额的「現金交易」,這是否屬於「非法賭博犯罪」?倘連此種行為也列入打擊範疇,可能會招惹「怨聲載道」,反而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因此,這是需要立法會的袞袞諸公們,認知思考,正確對待,妥善處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