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宣誓法一般通過 增選委會委員為主體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法案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同時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可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稱,隨著維護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為配合和落實《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就任公共職務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切實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並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有必要完善及優化《就職宣誓法》的規定。
  經過分析和參考鄰近地區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二、增加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並只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三、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此外,亦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議員林宇滔關注操作問題,對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因人數眾多,增加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問及書面宣誓方式與原有的親身及公開宣誓方式兩者之間如何平衡?張永春回應稱,按照現行就職宣誓法規定,相關人士必須以親身和公開方式宣誓,修法增加行政長官選委作為宣誓主體,由於行政長官選委涉及400人,操作方面或不太具操作性,將參考香港相關做法,由法律明確規定以書面方式宣誓。他又提及,按國安法規定,公務員亦須宣誓擁護、效忠澳門特區,考慮到公務員人數眾多,未來宣誓亦可以法律明確規定,以書面方式宣誓,相信達到的效果、目的都是一致。
  《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獲出席的議員以32票全票一般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