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細則性通過 宗旨維護勞動權益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工會法》法案。《工會法》去年一月由政府提案並獲得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經過一年多的審議,將於明年三月卅一日起生效。
  負責審議法案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介紹,法律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登記、運作,以及其權利與義務,明確工會的宗旨必須是以維護和促進僱員勞動權益為目的等,同時規範工會活動不得危害公共秩序及衛生,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有效運作。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但本澳的外僱不能籌組工會,只可參加,同時亦規範工會職權和據位人要件。法律規定社團必須登記才可使用「工會」的名稱,在工會法生效前設立的社團,經會員大會決議可申請登記「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在過渡期3年內可向勞工事務局提出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未完成登記前不能夠代理會員協商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
  在細則性審議過程中,沒有議員就條文發表意見。工聯四位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發表聯合表決聲明表示,《工會法》法案終於在細則性討論後表決通過。這是落實《澳門基本法》憲制要求,履行在澳門生效多年的國際公約規定,填補法律空白,推動澳門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法案設立過渡條款,令已依法設立並登記的社團,在符合法律規定下,可沿用其原有名稱、保留其在身份證明局的社團登記,並可豁免根據《選民登記法》對其界別確認重新評審。有關規定既尊重歷史,肯定愛國工會所作出的貢獻,亦有利於社會穩定。
  龐川、馬志成、邱庭彪、張健中發表聯合表決聲明指出,是次《工會法》立法制定了「一國兩制」下,具有澳門特色的《工會法》,以及通過立法規範工會的權利和義務,透過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及協商勞資糾紛,更加有機制、有效解決勞資糾紛,促勞資和諧。
  崔世平、葉兆佳、王世民發表聯合表決聲明稱,工商金融界議員投下贊成票。希望《工會法》既能保障工人、團體的權益,也要照顧企業及工會之間利益平衡,實事求是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
  高天賜、謝誓宏的表決聲明提到,他們整體投下棄權票。法案經過一年多審議後,認為現時通過的《工會法》與澳門民間的社團組織並無大區別,只是給予具工會性質的團體增加加入社協的機會,但卻受到更嚴厲的監督。最終成果仍處於「支離破碎」的情況,對於提升勞工保障、集體談判權、工會代理員工處理行政手續或司法訴訟行為等,未能在現時的《工會法》得到體現,無法達到設立《工會法》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