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社業務導遊職業法 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一般性表決通過《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法案建議分開規範旅行社的組團及地接業務,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並規範團客自費活動。同時,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時,可按聘用外地僱員的法規,以具期限方式申請聘用非本澳居民擔任等。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引介時表示,過去十多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業不斷發展,為配合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發展定位,並推動旅遊業的健康及可持續發展,有需要完善行業的法律框架,以應付行業日新月異的變化,優化行業發展環境和促進服務素質。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定旅行社准照由旅遊局局長審批,並簡化發牌程序;將旅行社在組團及地接方面的業務分開規範,清晰旅行社在發展不同業務時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對旅行社經營地接業務的規範,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並規範自費活動的推廣和提供;同時,為規管入境旅行團無本地導遊接待的情況,明確規定由澳門以外旅行社組織遊覽澳門的現成遊程須由地接社接辦。擴闊旅行社技術主管的入職資格,規定導遊僅可經旅行社指派而提供導遊服務,並調整有關導遊職業操守的規範。同時,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時,可按聘用外地僱員的法規,以具期限方式申請聘用非本澳居民擔任;另一方面,經考慮社會發展及行業狀況,調整了處罰制度和罰款金額。此外,亦會分別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和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旅行社的擔保金額及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額和發出、續期及補發旅行社准照及導遊證的費用。
  多名議員主要關注特定外語導遊的輸入標準,認為應致力培養本地導遊的外語能力,保障本地人飯碗。李偉農回應,之前已跟業界有較充分的溝通,很多問題是由於溝通不足或對條文不理解所致,願意在小組會再作交流。他強調,新法明確法律規定導遊必須是澳門居民,這是舊時法律可能不清晰的地方,倘若有需要輸入外僱,亦明確只有在什麼樣的前提條件下,才可根據外僱法輸入外僱,以作為人資不足的補充,同時就外僱導遊輸入過程作出規範,未來將在細則審議時討論。對於輸入小語種外僱導遊,李偉農解釋,除了溝通,導遊還要能夠向旅客介紹澳門文化,而語言培訓需時間積累,不是短期內做得到,但只要仍有空間和條件,當局將盡量以本澳導遊為優先。
  對於本地導遊培訓及提升旅遊業界的水準,李偉農表示,政府與旅遊大學有一系列的合作,如在導遊發牌方面,由旅遊大學負責導遊培訓工作,旅遊局發出導遊證。旅遊局局長文綺華補充表示,現時導遊培訓及考核基本上在旅遊大學進行,經過旅遊大學的培訓及通過考試後,可持旅遊法大學的有關考試合格證,向旅遊局申請發出導遊證,牌照有效期三年,續牌時需要完成導遊更新課程,未來新法會保留有關制度。除了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考證培訓班外,旅遊局都有不同類型的免費培訓,讓業界及有興趣人士修讀,包括語言課程、以及顧客溝通技巧等課程,局方會與業界保持緊密溝通。
  另外,法案建議取消接送員的工作證,會否引致相關人員失業,李偉農稱,法案為持證接送員設立過渡規定,在法律生效後1年內可修讀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課程,若合格可向旅遊局申請導遊證照,相關措施可讓相關人士拓展更多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