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記憶白色恐怖」就應廢除《反滲透法》

  「有咁啱得咁喬」,在「五二零」的前一天亦即昨日,是第一個「白色恐怖記憶日」施行日。由此,有兩造人馬在昨日舉辦「白色恐怖記憶日」活動。其一是於今年四月十八日以「行政院長」職權頒布命令核定「白色恐怖記憶日」的陳建仁,連同「白色恐怖」受難人陳菊等,在「國家人權館」景美紀念園區舉辦宣示大會,聲稱要讓更多人認識轉型正義的重要性。其二是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等多個民間團體,昨日在鄰近「總統府」的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紀念碑前,舉行抗議活動,要求「五二零」上任的領導人賴清德全面廢除《反滲透法》,正視要求兩岸和平的主流民意,並指出民進黨當局此前八年執政複製台灣地區戒嚴時期的兩岸敵對政策,制定《反滲透法》等法規,更在去年台灣地區選舉期間約談、搜查前往大陸交流的民眾,製造寒蟬效應。如果賴清德繼續以「仇中拒統」引導民眾備戰、繼續「倚美謀獨」掏空台灣、繼續執行《反滲透法》,台灣只會走向重啟戒嚴、民生凋敝的「綠色恐怖」。
  訂定「白色恐怖記憶日」,是陳建仁應新台灣和平基金會及政治受難者團體等多個民間團體的要求,於今年四月十八日核定的,將每年五月十九日訂為「白色恐怖記憶日」,陳建仁當時表示,將訂定「白色恐怖記憶日」,是希望這段「白色恐怖」灼傷人權的歷史能成為台灣社會的集體記憶,並時刻提醒執政者不應重蹈歷史的錯誤。「白色恐怖記憶日」只紀念、不放假。
  台灣當局之所以將「白色恐怖記憶日」錨定在五月十九日,是因為台灣地區的「白色恐怖」,是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灣省政府和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台灣省戒嚴令》,宣布從翌日起台灣省全境實施「戒嚴」。同年五月二十四日,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為針對中國共產黨台灣工委在台灣地區的活動而實施。到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白色恐怖三大惡法」中最後一個法令《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廢除為止,在這長達四十多年的「白色恐怖」時期,當時的台灣當局透過此「特別刑法」造成許多冤假錯案,剷除異己、鞏固威權主義的領導中心,對於批評或反對政府者、持不同政見者進行整肅迫害,任意冠上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將刑罰範圍過分擴張。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情治單位,藉由「特別刑法」充當政府整肅異己的工具,罔顧基本人權、民主、自由等、無孔不入地監控人民,對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見者炮製假案、扣上「匪諜」的帽子,在全台各地濫捕、濫殺、刑求毆打及沒收財產,造成大量冤死、冤獄、傷殘,人民的生命、財產、健康以及心靈上遭受嚴重損害。
  台灣當局以執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為名,肆意擴張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通行的標語與口號就是「檢舉匪諜人人有責」、「匪諜就在你身邊」等。只要是有「匪諜」嫌疑者、曾經去過延安者、親共者、思念大陸家鄉者、或有異見者、異言者,均可不經審判,或由簡易的軍事法庭加以逮捕,當場執行槍決,或拉去刑場槍決,少數行為較輕者則判刑入獄。人民為求自保,告密者到處都是,經常造成冤死、冤獄,人與人之間的信賴感盡失,人心惶惶不可終日,驚恐到了極點,台灣人民的性格遭到極度扭曲。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僅是在上世紀五十年代的前五年,台灣當局就在台灣處死了四千至五千人,有八千名以上的外省和本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台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
  在當時,主張「台獨」者及進行分裂國土活動者,也是屬於「戒嚴」時期的鎮壓對象。因而民進黨就刻意將「台獨」與「共諜」混淆在一起,偷渡概念,將當時台灣當局打擊「台獨」也當作是「白色恐怖」,以求為「台獨」正名。而且更離譜的是,民進黨當局在紀念「白色恐怖」民眾受難史的同時,刻意複製「戒嚴反共」時期的兩岸敵對政策,制定「國安五法」和《反滲透法》,通過黨政立法、檢調偵搜、媒體渲染施加意識形態控制,塑造敵對與仇恨意識,散布恐慌氛圍,宛如新戒嚴體制下的「綠色恐怖」,以此來弄權欺民,撕裂兩岸和平,毀壞台灣民主化成果。並將之當作是選舉工具,在「二零二四」大選的過程中,民進黨眼看賴清德的民意支持度很低,而且面臨「藍白可能合」的威脅,竟然揮舞儼如《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的《反滲透法》,一方面嚴厲打擊主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候選人,另一方面以扣押曾經到大陸訪問的里長等各類民間團體負責人,威嚇在野陣營候選人的支持者。這才使得只有四成民意支持的賴清德,勉強地驚險當選。
  最具諷刺意味的是,一九九零年三月的「野百合運動」,其中一個訴求是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刑法》一百條;而當時《刑法》一百條的內容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野百合運動」的爆發,正好助了李登輝要壓制其主張中有反對「台獨」的國民黨「非主流派」的一把之力,因而李登輝在主導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同時,還主導修改《刑法》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將此前的「處罰思想」,修正為僅限於「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叛亂」者才會受到追訴處罰。
  而《刑法》一百條原來的「處罰思想」法理,現在卻充分體現在《反滲透法》。而當年「野百合運動」的總指揮范雲及鍾佳濱、段宜康,卻積極參與了《反滲透法》的立法全過程。指揮組成員兼發言人鄭文燦,還有馬永成、林佳龍、陳俊麟、羅文嘉等骨幹,也分別在不同領域參與《反滲透法》的執行運作。
  因此,賴清德在今日的「五二零」講話,倘是要展現「誠意」的話,也應當包括廢除《反滲透法》,停止「綠色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