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遷之訴制度法案 冀解決「租霸」情況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法案簡化有關流程,希望解決「租霸」情況。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引介法案時表示,「租霸」問題一直深受社會關注,現時有個別承租人為了迴避繳付租金而刻意不合作,導致出租人難以收回拖欠租金,亦由於現行勒遷之訴的程式需時,導致出租人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收回出租單位。為此,有必要針對現行勒遷之訴進行檢討,經參考葡萄牙的勒遷制度並聽取業界的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
  張永春表示,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為專門解決長期拖欠租金的情況,法案建議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式,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租金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便可適用新程式進行勒遷。
  二、法案建議簡化傳喚制度,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無須法官事先批示下,先以租賃合同內承租人的聯絡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沒有聯絡地址,則以租賃房地產的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仍未能成功傳喚被告,則立即進行公示傳喚,而無須再向相關部門或實體取得承租人的其他聯絡位址。
  三、考慮到新程式較為簡單,尤其因事實及證據較為清晰,而且不受理反訴,不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故建議在第一審程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
  四、為減省審判聽證工作,法案建議於提交訴辯書狀的階段結束後,只要卷宗已具備充分資料,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無須進行聽證。如須進行審判聽證,亦建議減少審判聽證的時間,以及減少各方當事人可提供的證人數目,而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或中止庭審。
  五、為加快執行勒遷程式,法案建議在經過法官於判決中指定的期間後,如被告仍未遷出租賃房地產,原告無須再聲請勒遷命令狀,即可要求執行勒遷。此外,就勒遷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平常上訴僅具移審效力。
  六、法案建議修改《民法典》有關不動產租賃的按金制度,規定在合同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按金可作為履行支付租金的擔保。
  新制度建議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5個月,且出租人已作出書面通知情況可適用新程式勒遷。張永春表示,政府暫無明確科學數據解釋為何欠租期限設為5個月,但強調經謹慎考慮和平衡業主與租客的權益,以及制度的目的及運用,是針對刻意拖欠租金的租客,不希望租客因資金周轉等問題欠租1-2個月就被趕走。
  張永春認為,欠租5個月已明確承租人的意圖,但當局對有關期限持開放態度,希望與議員細則性討論時充分交流意見。而有多名議員關注如何杜絕「租霸」問題,張永春回應稱,「租霸」被勒遷後的賠償屬另1個程式,法律上很難將勒遷和賠償程式合併再簡化,政府亦持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