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廉」為欲參與公職選舉的「攪攪震」者敲響警鐘?

  澳門廉政公署收到數份針對第5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公佈的經屋單位售價及補貼比率的投訴,經分析後認為投訴內容與行政程序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無關,僅涉及行政當局的立規行為或行政措施,故在職權範圍內開立專案調查,並鑒於社會的關注及法律問題較為單一加快處理,於五月六日透過新聞局發出新聞稿,宣布完成《關於第5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新城A區B4、B9、B10地段經屋獨立單位售價)之專案調查報告》,亦即是對二零一九年經屋單位售價及補貼比率的投訴調查結果。廉署經綜合分析後,認定第5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內容在法律適用上符合《舊經屋法》關於售價的法律規定。至於經屋申請人每月收入下限金額的選用、公佈售價的時間,以及補貼比率所考量的市場價格,均屬行政當局自由裁量權。廉署指出,投訴內容似乎把申請人申請時的每月收入下限與經屋定價強制性掛鉤,澄清該金額只是申請審批前提要件,且往往只用作計算申請人可負擔供款的購買力參數之一,建議相關部門多考慮前期信息發佈與知識普及工作,使公眾加強了解和認知經屋相關法律制度。廉署還指出,現在《新經屋法》已修改為成本標準來代替購買力標準,是因為考慮到申請人購買力和樓宇座落地點和朝向等均包含了一定的主觀性,會使出售價格與實際成本不一致,把訂定經屋售價的標準或因素改為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和行政成本之後,將來新城A區的多個經屋項目售價標準,將不存在申請人購買能力的考量與爭議。
  廉政公署的這份調查報告,雖然是屬於高效率的產物,但由於議題單一甚至是較為單純,而且廉署是以專案處理,因而並不因為其效率高而影響其品質。因此,獲得社會各界及媒體的廣泛認同,人們也認為此事應該可以告一段落,以至是「一錘定音」了。
  但出乎人們的天真認知,還是仍然有人為行政長官賀一誠對新城A區B4、B9、B10地段經屋獨立單位售價喋喋不休,而且還進而質疑廉政公署的專案調查報告。因此,就有署名為「蓮鏡子」的作者,以《唯恐天下不亂者,應共提防抵抗之》為題,投書媒體予以揭露並進行抨擊。據該文透露,在廉署的專案調查報告公佈後,有某些言論由於信息偏頗,不但無助社會正確了解真實信息,更似有歪斜帶風之勢。這些言論為了批評政府,不惜借攻擊「老廉」的公信力。使用斷章取義的手法,一味強調當中涉及自由裁量部分的內容,故意淡化甚至隱瞞報告中清楚客觀的事實與法律結構及論述,又惡意以「遊花園」、「有玄機」、「令人失望」等字眼指控報告的中立評價與分析,硬將此一直以來具有獨立性及公信力的部門說成政治工具,已經超出理性批評,存心誤導、侮人智慧。借為居民爭取購買經屋權利作屏障,企圖為某些目的而鋪路的手段,與鄰埠「黑暴風波」的前奏如出一轍!
  該文還指出,可笑的是,有人刻意分別透過中葡文傳媒渠道自爆早已預料「老廉」在經屋售價的問題上不可能發現不規則的情況,在陪同遞交投訴信時早已提醒不要抱太高期望的預言,但卻是在明知經屋售價不存在不規則的情況,還推動向老廉遞交投訴信。其居心,是要隱瞞部分事實,搬設錯誤邏輯,攻擊政府與部門的公信力,借事件製造社會嘩然,為社會矛盾埋下不安因素。
  從該文所引述的事實證據,既包括廉署專案調查報告的內容,也有廉署專案調查報告公佈後,某些「有心人」對廉署的攻訐等公開或非公開事態,再加上作者「蓮鏡子」筆名中的「蓮」字與廉政公署的「廉」字同音,而且在文中稱謂廉政公署是「老廉」,這是部分與廉署關係密切的公權力機關人員甚至就是廉署中人的稱呼,因而很有可能就是廉署內相關職員的作品。
  「蓮鏡子」在談到「有心人」詆毀「老廉」的後果時,還只是偏重於擔心可能會引發像二零一九年在香港發生的「黑暴風波」的「輿論先行」手段,透過肆意攻擊向來形象正面的警察部隊,以達到動搖民心,乃至後來目無法紀的目的與效果。其實,在經過對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進行廣泛的公開諮詢,並經立法會審議通過,行政長官簽署頒布,正式生效後,尤其是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程序即將開始,而第八屆立法會選舉也將於明年進行之際,這篇來自「老廉」的文章,可能也將會對那些有意參選,尤其是參選立法會議員,卻是「攪攪震,冇幫襯」者的警告。
  實際上,根據修改後的《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爲不擁護或不效忠,其提名將不被接納。而二零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被認定不擁護澳門基本法及不效忠澳門特區,因而被「DQ」參選資格的六組共二十一名參選人,在明年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時,仍然不具有選舉資格。這就被那些自認為不屬於建制派,但也不屬於不擁護澳門基本法及不效忠澳門特區者的「反對派」,有很大機會可以吸納原來投票給被「DQ」者的選民的選票,因而當選的機率很高。為了將那些選票吸收過來,就走「鋼絲繩」,在盡量避免作出不擁護澳門基本法及不效忠澳門特區行為的同時,卻是批評特區政府的施政行為,以讓被「DQ」者的支持選民當作是「替代品」及「出氣口」。因此,就抓住部分選民渴望「上樓」的心情,攻訐廉政公署的對經屋售價的調查報告,作為參選的政治資本。
  其實,前一段時間對黑沙青少年活動體驗營項目的抨擊,導致賀一誠在上任後首次「收回」計劃,重蹈崔世安「政令出不了政府總部」,一發生遊行就收回項目的覆轍,就是「小試牛刀」。而今在與廣大市民利益攸關的經屋售價問題上,「食過翻尋味」地再次「出手」,或可能會塑造被「DQ」者的「替代者」甚至「代理人」的形象,這部分支持選票就將「打風都打唔甩」。
  然而,「有心人」可能會誤入「盲區」。誠然,根據修訂後的《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攻訐廉政公署似乎是不屬於「不擁護澳門基本法及不效忠澳門特區」的行為,但其實還有一條被認定不具選舉資格的審查標準,那就是「不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而廉政公署是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廉政專員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而是屬於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
  因此,在選舉程序中,「有心人」的這些行為,可能也將會被認定為不符參選資格而被「DQ」。雖然廉署不是審查參選者資格的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組成成員,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報名者進行參選資格審查的過程中,必然將會諮詢廉署的意見。倘此,就將是「六月債,還得快」了。
  勿謂言之不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