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妨先就澳門特區與內地移交被判刑人達成協議

  澳門特區政府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日公布今年首季罪案統計,期內警方共開立刑事專案調查案件三千五百四十八宗,按年增加五百四十二宗,升幅百分之十八;較二零一九年同期增加一百八十四宗,升幅百分之五點五。黃少澤司長指出,二零二四年首季本澳的罪案數量比二零二三年與二零一九年同期有所增加,主要由於電訊網絡詐騙的迅速增加所致,但嚴重暴力犯罪等其他大多數類型的罪案則比疫情前有明顯下降。
  其實,罪案數量有所增加,並不單止是電訊網絡詐騙的迅速增加的原因。實際上,黃少澤司長昨日也同時指出,今年首季與博彩相關的專案調查案件共三百五十一宗,較去年同期增加一百九十三宗,上升一點二倍。當局相信數字按年增加,與來澳旅客人數大幅增加及博彩業復甦相關。而且,黃少澤司長還公佈了一項數據,今年首季共九百六十四名內地居民在澳涉及刑事犯罪,合共七百四十九宗案件,主要為詐騙、高利貸、盜竊和收留非法入境等,人數較去年同期增加百分之八十六點四,期內有一千二百三十六名內地居民涉及非法兌換,較去年同期增加一點一倍。另外,今年首季與博彩相關罪案的嫌疑人及受害人大部分為非本地居民。
  這種刑事犯罪樣態,使人再次想起了澳門特區必須盡快與內地洽商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尤其是澳門特區向內地移交被判刑人的協議的問題。這有著現實的實務上的需要,澳門新監獄的建成使用,也將無法適應容納越來越多的內地居民被判刑人。而且,在將已經判刑的內地居民移送到內地的監獄服刑,也能對有在澳門潛在犯罪意識的內地居民發揮「殺雞儆猴」的作用。實際上,在澳門坐牢,比在內地坐牢「舒服」得多了,因而對內地居民中的刑事犯罪人士進行判刑,懲戒力並不足夠,而將其移送內地執行刑期,則能夠發揮一定程度的阻嚇效應。
  澳門與內地就移送被判刑人達成協議,更是作為促成澳門特區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並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打響「第一槍」的鋪墊。從更廣泛的範圍思考,更是對香港特區「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配合及支持。實際上,香港的二零一九年之亂,就是從「逃犯移送條例」開端的。現在,香港和澳門特區都已建立和健全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因而與內地之間建立移交逃犯及被判刑人的制度,進而洽簽全面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條件已經成熟。
  在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終審法院岑浩輝院長表示:「應該盡快重啟《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工作,就新時期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關的實體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範,填補回歸以來所存在的這一重要法律的空白,使司法機關及執法部門在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有法可依。同時,應盡快啟動與內地和香港就刑事領域的司法合作開展談判和磋商,重點解決有關刑事司法文書的送達和調查取證、逃犯移交、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被判刑人移交等問題。應該說,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打擊跨境犯罪,確保社會穩定,維護公私法人和廣大市民合法權益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不應長期缺位。」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按照該條文規定,澳門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相互建立司法業務聯繫,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協助。為此,澳門特區政府曾經於二零一五年向特區立法會提請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該法案旨在促進澳門特區與內地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未來的刑事司法協助安排作出規範,包括移交逃犯、執行刑事判决、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訴訟,以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但後來特區政府卻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正與兩地分別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商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為了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為由,主動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也獲得立法會接受。至今已經近十年了,仍然是「泥牛入海無消息」。
  誠然,澳門與內地、香港等地區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確實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與內地方面,可能反映在「死刑犯」和「政治犯」等問題上,此外還有澳門的附加刑是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財產」的。另外,在與香港方面,澳門是實行大陸法系,香港是實行海洋法系亦即英美法系,可能兩者之間存在著某些法律衝突或矛盾,一時難以釐清解決。
  但是,在世界各國,也有不少主要國家實行海洋法系,還有一些國家(如伊斯蘭國家)實行稀里古怪的法律體系,與澳門特區的法律衝突更為明顯,但澳門特區尚且可以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同屬一個國家不同法域之間,卻未能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讓人感到不可思議。現在中央要求特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也應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還有更難以理解的,尚未實現統一的海峽兩岸,都可以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而已經回歸祖國的澳門特區,與已經回歸祖國的香港特區,尤其是作為祖國母體的內地,還有也是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內的台灣地區,卻未能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可能與習近平強調的「總體國家安全觀」,還有一段距離。因此,是到了恢復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的時候了。
  而首先在移交被判刑人方面入手,可能是實現「突破」的較佳辦法。一方面,已經有現成的成功例子可供參考借鑒。其一是中國澳門特區已經與葡國簽署了被判刑人移交協議,據說回歸前曾任市政議會頭面人物,回歸後捲入歐文龍貪賄案的一位被澳門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並予量刑的某土生葡人,就是利用此協議,提出移交給葡國的獄政機構執行其刑期的要求,而獲得批准。其二是澳門特區也已經與香港特區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協議。前者是屬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後者是屬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因此,澳門特區在這一議題上已經擁有豐富經驗,可以先行就此議題與內地進行協商。必須指出的是,澳門與香港是分屬於不同的法律體系地區,澳門是大陸法系,香港是海洋法系,尚且可以簽署,而澳門與內地都是屬於大陸法系,就應是「易過借火」。另一方面,刑事判決的承認和移管犯人,這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最高形式。因而可以「倒逼」澳門與內地洽簽全面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
  在澳門、香港都已經落實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制定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並忠實執行「愛國者治港/治澳」原則下,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已經能夠排除所有的雜音和阻力。因此,先行與內地洽簽《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就可以為未來分別與內地、香港特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打響第一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