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選舉日程表,今日是在本月十八日完成對參選人可接納性審查並公佈決定之後,倘沒有異議及上訴的情況下,真實公佈被確定性接納候選人名單的日期(倘有異議及上訴,則不遲於二十五日)。估計,由於今次行政長官選舉是「月明風清,波平如鏡」,應當是不會有什麼「異議及上訴」,因而選管會可以如期在今日履行「公佈被確定性接納候選人名單」的程序,正式宣布岑浩輝為澳門特區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
而在此前,選管會主席宋敏莉指出,在八月二十九日至九月十二日的提名期內,共有十一名人士前來選舉事務接待櫃檯領取《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表》,當中六人向管委會申請提供選委會全體委員的聯絡資料。而在提名期內,只有一名被提名人岑浩輝向管委會交回《提名表》,並提交了其本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岑浩輝共獲得三百八十六名選委的提名。
而領取了提名表但沒有向選管會提交提名表的,有十人。他們沒有提交提名表,既有可能是一張選委會委員的提名表也未能徵集得到,也有可能是有人徵集到極個別選委會委員提供的提名表,但不足法定「門檻」的六十六張,避免「出醜」而沒有向選管會提交。
實際上,岑浩輝共獲得三百八十六名選委的提名,就意味著有十四名選委不參與對岑浩輝的提名。其原因既可能會有人不在澳門,也有可能是有人不認同「一人參選」或「非澳門出生者參選」,實際上就有未提名岑浩輝的選委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達了希望行政長官選舉「有競爭」的觀點。
但更不排除,會有極為個別的選委,是將提名表提供給了另外十位曾經領取提名表者中的其中一人,作為其某種政治理念的「肢體語言表態」。
之所以有此揣測,是因為首先宣布要參選行政長官的商人鄭子明,其任會長的澳門制度學會的一位會員,據稱也是鄭子明競選團隊成員的人士,曾經向本澳一份英文媒體的記者聲稱,鄭子明已收集到「入閘」所需的六十六份提名,而當時不在澳門的鄭子明正在等待適當時機開始競選活動。
現在看來,所謂鄭子明已收集到六十六張提名表的說法,是「吹破牛皮」。但也不排除鄭子明及其「競選團隊」曾經接觸過超過六十六名選委,並向他們徵求提名表。而被詢問的選委出於「客套應對」心理,也做出了模糊的應允。當然,也不排除確實是有選委將提名表提供給鄭子明。
不過,奇怪的是,曾經揚言「若是論能力,我一定不會輸給他(按:指賀一誠)」的鄭子明,卻是隨後失去踪影。一直追踪其動向的英文媒體,曾多次嘗試聯絡其所創辦及作為籌劃競選組織的制度學澳門學會,但卻始終未能成功聯繫上。該報記者於辦公時間兩次造訪該會會址時,大門緊閉,人去樓空。位於同一層的其他公司向記者表示,約六個月前已無人進出該會址。而他宣佈有意參選的臉書專頁,自七月十日以來一直沒有更新。巧合的是,七月十日是他發表第一篇也是最後一篇文章的日子,亦即他宣佈有意參選下任行政長官的那天。
而另外的九位領取了提名表的人士,有幾位是歷次行政長官選舉的「常客」,每次都出來露面一番,宣布其要參選行政長官,而且也「系威系勢」地到選管會領取提名表,但到頭來卻是一張有選委會委員簽署的提名表也交不出來。
由此,想起了一個「不吐不快」的議題,就是必須維護行政長官選舉的嚴肅性。過去,在立法會選舉方面,有人並不在澳門居住,甚至連選民資格都不具有,也報名參選立法會議員;有人明知自己「冇票」,所獲選票還少於提名的選民,也要「屢敗屢選」。對此現象,筆者曾經多次提出,參選者在報名時,必須提交保證金。
實際上,本來參加公職選舉是公民的政治權利,不應加以限制。但與此同時,也必須維護選舉的嚴肅性,及防止一些不具條件者參選,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為此,一些國家和地區為了避免不具資質者或缺乏民意支持者也濫芋充數參選,浪費社會資源,設計了「保証金」制度,規定參選人在登記報名參選時,必須繳交一筆保証金。倘其得票率跨過規定的「門檻」,可獲發還保証金;反之保証金則被充公。為此,台灣地區的選舉,就有一項保證金制度,如「總統」選舉中的倘連署達不到法定連署數的一半,將被沒收一百萬元「連署保證金」;而候選人得票率跨不過百分之五的得票率,也將被沒收一千萬元的「參選保證金」等。其他公職選舉也一樣,同樣存在「保證金」制度,就是防止某些沒有選民基礎的人也要參選而浪費社會資源。
候選人必須繳交保証金,這是有學術理論作依據的。由雷競璿著、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出版的《選舉制度概論》一書就指出,為了防止一些根本沒有選民基礎和支持的人參加競選以致造成候選人泛濫的情況,一些國家在選舉法中又規定候選人需繳交一定數額的「競選保証金」,如果在競選結果公佈後,候選人所得票數不足全部有效票數的某一比例〔例如百分之五〕,則保証金被沒收,若超過此比例,則可獲發還。因此,筆者曾多次建議,為了防止發生濫行參選的行為,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澳門特區日後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似是也宜考慮引進「保証金」制度。
後來,澳門特區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果然引進了「保証金」制度,規定參選者必須以銀行轉帳、本票或保付支票存放二萬五千元「保證金」。如間接選舉的候選名單所獲票數少於相關選舉組別所獲分配投票權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收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看來,這個「保證金」制度,也應引進行政長官選舉,而且因為行政長官選舉的選制比立法會選舉更為「高端」,並非直接選舉,也非立法會選舉中的間接選舉的由法人選民投票,而是以選舉委員會方式進行的選舉,行使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權與選舉行政長官投票權的都是選舉委員,因而應當更為莊嚴,而應當將繳交「保證金」的程序前移,提前到有意參選者到選管會領取提名表之時,防止某些人以「兒戲」態度對待不行政長官選舉,將領取到的提名表當作自己「炫耀」的物件。
在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時,有選委會的委員不但是拒絕投票,而且還將選票攜帶出場外,向記者出示其未有填寫的選票。這就不但是觸犯了「亮票」的問題,而且也觸犯了不能攜帶出外選票的規定。實際上,《行政長官選舉法》明文定有「禁止亮票」的明確規定,並明確規定投票人或選舉委員會委員不得在投票站內及其運作的建築物外一百公尺範圍內透露其自己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任何人亦不得以任何藉口迫使其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否則予以處罰。選管會和廉政公署應當在十月十三日的投票日,對此進行嚴厲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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