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時俱進修法賦能 推動澳門社團規範有序發展

  澳門現行社團相關法律實施已逾二十年,隨著澳門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居民結社需求日趨多元,原有法律條文滯後性凸顯,難以適配新時代社會治理與社團發展需求。為此,澳門特區政府啟動社團法律制度修訂工作,立足《澳門基本法》保障的結社自由,以法治化、規範化、現代化為核心,進一步完善社團監管與發展的法律體系,強化對社團的規範管理,保障社團活動依法、有序、健康發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對澳門法治建設、社會治理與長遠繁榮穩定,具有重要現實價值與深遠戰略意義。
  此次修訂社團法律制度的核心目的,首先是適配時代發展,完善法律體系漏洞。澳門原有社團規範主要依託舊有法令及《民法典》相關條款,法條零散、標準滯後,缺乏統一、專門、系統化的社團法律框架。長期以來,原有制度在社團登記管理、內部治理、運作監管、休眠社團處置、境外社團準入等方面存在規則模糊、流程繁瑣、監管缺位等問題,行政管理效能不足,無法適配當下澳門多元社團發展格局。本次修訂旨在整合優化現有法律規則,廢止不合時宜的舊條款,搭建統一、清晰、適配現代社會發展的社團法律體系,填補制度空白,解決長期以來社團管理法治化不足的痛點。同時常態化清理無實際社會功能的休眠社團,精簡社會主體、杜絕資源空耗,有效淨化澳門社團整體生態,推動各類社團從粗放式發展向規範化、高品質、可持續發輾轉型,杜絕社團被非法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發生。更重要的是,銜接國安要求,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將社團管理與國家安全保障相銜接,明確社團活動的法律邊界,防範外部勢力利用社團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次修訂融入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治理要求,完善境外社團准入與活動監管規則,規範外來社團在澳門運作的模式,防範各類風險隱患滲透,築牢澳門社會安全與治理安全底線,為社團健康發展劃定法治紅線。
  其次是保障合法結社自由,規範社團有序運作。結社自由是《澳門基本法》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本次修訂工作嚴格依據《澳門基本法》,在法治化框架下切實保障澳門居民的結社自由基本權利,厘清結社自由與依法治理的邊界,因而始終堅守「保障權利、規範運作」的平衡原則。一方面,充分尊重並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各類合法社團的結社權利與合法權益,暢通社會各界依法開展社團活動、參與社會事務的管道;另一方面,細化社團設立、運營、管理、登出的全流程規範,明確社團權責邊界,整治社團無序運作、權責不清、管理鬆散等問題,引導各類社團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實現結社自由與法治規範的有機統一。新制度摒棄粗放管理模式,以規範促保障、以秩序護權益,為居民依法組建社團、參與社團活動、表達社會訴求提供清晰、穩定的制度依據,切實維護廣大市民的合法社會權益,讓結社自由在法治軌道上有序落地。
  再次是優化行政監管效能,降低社會治理成本。針對過往社團管理中行政流程繁瑣、監管機制不完善、長期休眠社團積壓等問題,本次修訂優化社團行政管理機制,簡化合規社團的登記、備案、變更流程,提升政務服務效率。同時創設休眠社團處置機制,常態化清理長期停滯運作、無實際社會功能的社團,有效減少行政資源浪費,精簡社會治理冗餘主體。此外,統一社團監管主管實體,明確監管權責,構建權責清晰、流程高效、監管到位的現代化社團管理模式,全面提升特區政府社會治理精細化水準。修訂後的制度引導社團健全內部架構、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充分啟動社團社會治理動能。合法合規的社團可有序參與民生幫扶、鄰里調解、民意收集、社會服務等基層事務,有效暢通民意表達管道,補齊公共服務短板,助力澳門構建政府主導、社團協同、市民參與的多元社會治理體系,大幅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精細化、現代化水準。
  因此,本次修法具有重大的現實和戰略意義。其一,是夯實澳門法治建設根基,完善特區法律體系。本次修訂是澳門特區落實依法治澳、完善本地法治體系的重要舉措。通過制定專門、統一的社團法律制度,終結過往社團規範分散、滯後、碎片化的局面,實現澳門社團管理領域的法律規範化、制度化、現代化。既嚴格貼合《澳門基本法》關於結社自由的核心規定,又結合澳門本地社會實際細化實操規則,進一步補齊特區民生治理、社會治理領域的法治短板,提升澳門法治建設的系統性與完備性,彰顯特區法治化治理水準。
  其二是啟動社團治理動能,賦能社會精細化治理。社團是澳門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是連接政府與居民的關鍵橋樑。完善後的法律制度,一方面通過規範化治理引導社團完善內部架構、健全運作機制,推動澳門社團從「數量積累」向「品質提升」、從「零散運作」向「協同共治」轉型升級;另一方面,保障合法社團有序參與社會服務、民生幫扶、民意傳達、鄰里調解等基層事務,充分發揮社團貼近群眾、服務基層的優勢,暢通民意表達管道,補齊公共服務短板,助力澳門構建多元協同的現代化社會治理格局,提升基層治理效能。
  其三是優化社團發展生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新制度兼顧監管與賦能,對合規經營、積極服務社會的社團予以制度保障與發展支援,為社團可持續發展營造透明、公正、有序的法治環境。同時通過規範各類社團運作,整治行業亂象,杜絕無序競爭與違規活動,淨化澳門社團生態。在法治框架下引導愛國愛澳社團發揮主體作用,凝聚社會共識,彙聚社會各界力量,鞏固澳門團結和諧的社會局面,為特區社會長治久安提供堅實支撐。
  其四是契合特區發展大局,助力澳門長遠繁榮。良好的社團法治環境是澳門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次制度修訂立足澳門新時代發展需求,平衡權利保障、社會治理與風險防控三大核心維度,既守護了居民基本權利、激發了社會組織活力,又築牢了社會治理與國家安全防線。規範化、法治化的社團管理體系,能夠引導各類社團聚焦澳門經濟發展、民生改善、文旅融合、社群團結等核心事務,助力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為特區長期繁榮穩定、高品質發展注入持久的社會動能。
  澳門修訂社團法律制度,並非限制結社自由,而是以法治方式保障權利、規範秩序、啟動活力、防範風險。此次修訂是澳門特區政府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及法治建設、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既體現了對社團合法權利的保障,也彰顯了依法治理社會組織的決心,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堅實的法治支撐。從制度層面補齊治理短板、完善法治體系,從社會層面優化社團生態、賦能基層治理,從發展層面護航澳門長治久安與高品質發展,對維護特區社會穩定、凝聚社會力量、保障居民權益、推動長遠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