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治理視域下消除政黨政治產生的土壤

  《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指出,根據第2/99/M號法律第二章的規定,政治社團是主要為協助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具長期性質的組織。澳門雖然素有結社的傳統,惟自第2/99/M號法律於1999年生效後並未曾有政治社團設立,現存的政治社團為該法律生效前設立。同時,本澳現行選舉法例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政治權利,居民亦可透過不同社團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向政府反映政策意見及建議等,無須通過政治社團的形式。因此,建議不再就政治社團作專門規範,僅為現存政治社團設立過渡規定,允許其繼續存在。
  此顯示,《社團法律制度》將透過不設「政治社團」專門條文的方式,消除產生政黨政治的土壤,防範任何社團以政黨模式運作,並以奪取公共權力、壟斷政治資源、製造政治對立為宗旨開展活動,從立法目的層面杜絕社團「政黨化」,同時延續澳門無政黨執政的傳統治理模式,不承認西式政黨的合法主體地位,不存在政黨參選、政黨組閣、政黨輪替的制度設計,從頂層架構上消除了政黨政治生存的基礎框架,以維護基本法設計的行政主導,及國家安全和澳門特區的政治安全。
  根據澳門現行社團法律規定,本地社團分為一般民事社團與政治社團兩類。其中政治社團的定位嚴格限定為協助公民行使政治權利、參與社會公共事務、表達民生訴求。成立「公民社團」,必須有至少二百名平常住址在四年而享有政治及公民權利,年齡超過十八歲的市民申請,任何人不得同時加入超過一個「公民社團」。「公民社團」有權獲得行政當局免費或有負擔提供會址不動產。
  在澳門回歸前,這種「公民社團」機制,滿足了澳門葡裔居民進行政治活動及參加立法會選舉的政治意願。實際上,在一九八四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之前,由於只有葡籍公民才擁有澳門立法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而當時的一九七六年第一屆、一九八零年第二屆立法會的直接選舉,都是由「公民社團」提名。因此,先後成立了由宋玉生領銜的「公民協會」,華年達領銜的「民主協會」、李安奴領銜的「自由協會」,此後又成立了若干個「公民社團」,包括由潘志輝領銜的一個協會。這些「公民社團」都獲得前澳葡政府免費提供會址。它們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直接選舉,而且由於具有葡裔居民不多,而因在澳門出生而獲得葡國國籍的華裔居民,卻因民族認同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葡人「公民社團」的活動(惟曹其真曾參與「公民協會」並因此而當選議員),因而雖然當時立法會只有六個直選議席,但只須三百多票就可獲得一個議席。
  而且,這些「公民社團」往往與葡國的政黨掛鉤,並成為葡國政黨的澳門支部,實行「一個社團,兩個牌子」。在澳門回歸祖國前夕,立法會制定《結社權規範》,仍然保留這種制度,不過將「公民社團」改為「政治社團」。但基於《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區進行政治活動,也禁止澳門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因而這些主要是由葡裔居民成立的政治社團,不但是與葡國政黨「脫鉤」,而且也自動停止活動,目前只有一個繼續留存,但一直沒有利用其「便利」參與立法會直接選舉。
  但「一雞死,一雞鳴」,二零一四年三月,由「工人自救會」、「民生權益促進會」、「民主起動」及「青年同盟總會」等四個工人團體(按照如今「愛國者治澳」原則衡量,這些團體都是屬於「不擁護、不效忠」者)組成的「工黨」,宣稱已經向身份證明局辦理申請成立「政治團體」的手續。該「政治社團」的負責人宣稱,「工黨」的主要功能及任務是參加立法會選舉。因為由「政治社團」提名參選立法會的好處,就是無需再徵集三百名合資格的選民聯署簽名,就可直接提名候選人。這就可避免再次發生參加「工黨」的其中若干工人團體,在過去幾屆立法會選舉中,在徵集選民聯署簽名時,或是因為在所徵集到的簽名中,由不少參與簽名的居民並不具選民資格,或是重複簽名,或是為一個以上提名委員會簽名等情況,而在向立法會選舉管委會提名時,經依法核實並剔除不符合資格的簽名後,提名委員會不足三百人而「功虧一簣」,未能參選的情況。不過,後來一直是「賣魚佬洗身——冇曬聲(腥)氣」,可能是身份證明局依法拒絕了其申請。
  這就引起了警覺,因而必須籍著《社團法律制度》的制定,消除產生政黨政治的土壤,不再設立成立「政治團體」的規範條文,以防範個別社團偏離公益本源、滋生派系政治傾向,全方位壓縮權力化、派系化、政黨化的滋生空間,從制度細節上阻斷政黨政治演化路徑。
  澳門回歸祖國以來,始終始終保持社會安定、經濟繁榮、民生向好的良好態勢,核心原因之一在於嚴格遵循「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制度設計,維繫了無政黨、無政黨政治的獨特政治生態。這並非臨時安排,而是契合澳門憲制定位、社會結構、治理需求的科學制度設計,是保障澳門長期穩定、均衡發展的關鍵基石,澳門特區不應引入政黨及政黨政治。
  實際上,澳門特區行政主導的治理體系與政黨政治天然不相容。澳門特區實行行政主導、司法獨立、立法配合的政治體制,行政長官作為特區核心,統籌特區治理全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雙重負責,核心使命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統籌經濟民生發展。而政黨政治的核心是黨派競爭、利益博弈、派系輪替,極易催生政治對立、派系內耗,會直接衝擊行政主導體制的穩定性。
  不同於其他地區依靠政黨整合政治力量、協調治理關係的模式,澳門依託成熟的社團治理體系實現有序政治參與。澳門各類社團紮根基層、服務民生,涵蓋工商、勞工、街坊、文教等各個領域,廣泛吸納社會各界訴求,承接社會治理、民意傳遞、公益服務等職能。選舉中的參選組別均為臨時組建的非政黨團體,僅服務於選舉週期,無固定黨派綱領、無派系利益捆綁,選舉結束後即回歸社團服務本職,有效避免了政黨政治常態化的博弈撕裂。同時,澳門公職人員恪守政治中立原則,保安部隊、公務員體系均以中立履職、服務全民為基本準則,杜絕黨派立場干預公共治理,保障公共權力公正運行。
  從社會現實與治理成效來看,無政黨政治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重要保障。澳門地域狹小、人口規模有限,社會結構緊湊、圈層交融緊密,全民利益整體趨同,核心訴求集中於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社會和諧,不存在需要通過政黨博弈調和的尖銳階級對立、利益衝突。引入政黨政治,只會人為製造社會分歧,將民生議題政治化、將公共事務派系化,破壞澳門團結包容的社會底色。
  因此,無政黨、無政黨政治是澳門憲制設計的核心內容,是適配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社會結構、發展需求的特色制度安排,也是澳門特區保持長期穩定繁榮的核心優勢。堅守這一制度特色,杜絕引入政黨及政黨政治,持續淨化優化澳門政治生態,才能持續鞏固「一國兩制」實踐成果,保障澳門特區長治久安、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