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公報昨日刊登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將於10月1日生效。房屋局正就法案生效籌備有關工作,包括永寧廣場大廈經濟房屋在10月進行之配售工作。
按法律規定,政府會優先處理現有的經屋輪候,房屋局已陸續寄出信函呼籲輪候家團如有成員變動須及早通知。法案正式生效後,房屋局將向合資格的輪候家團寄出信函通知揀樓。
籌備永寧經屋配售
房屋局呼籲經屋輪候家團,如有更改通訊地址,須即時以書面通知房屋局,以免日後通知揀樓時未能收到房屋局之公函。
《經濟房屋法》目的是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增加符合本澳居民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主要內容是設立了收入及資產限額,延長不可轉讓期,不可轉讓期經過一定年限之後,將經濟房屋轉讓予符合取得經屋的人,不可轉讓期屆滿後轉讓單位須補價。同時保留原有的經屋輪候人名單,仍須遵守16年禁售期和按照新法計算經屋售價,出售經屋後須按照法律補回差價。
保留輪候名單及過渡規定
已列入輪候總名單的申請繼續有效,申請人有權優先獲分配可動用的房屋,取得房屋的條件按照新法處理,但獲豁免遵守收入及資產限制及提交申請表前五年內不可擁有居住用途物業及土地的限制。
第26/95/M號法令的規定仍適用於關房屋的選擇程序,但候選人放棄其地位的情況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只可選擇放棄地位一次。
現輪候名單內僅選擇T4類型的房屋的候選人,如沒有相同類型的房屋供選擇,可改變其選擇,須按其原有的競投報名表的得分在同期輪候名單上重新排序,如所選擇的地區未提供所選擇類型的房屋,其他地區仍有同類房屋供選擇時,可按原來的排序選擇其他地區的同類房屋。
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由補充法規訂定,主要根據同類單位在私人市場上的價格、經濟房屋購買對象的購買力、購買私人房屋需付的一定比例的銀行貸款所涉及的比率、家團人數等。
經濟房屋售價亦由補充法規訂定,計價因素包括經濟房屋家團之購買力,樓宇座落地點、建成年份,單位在樓宇總體結構內的朝向、位置、面積及類型。政府將以房屋面積、收入水平、首期成數、月供樓款和利率等因素計算購買力。
不可轉讓期增至16年
《經濟房屋法》延長經濟房屋不可轉讓期間至16年,在不可轉讓期間經過6年後,取得人可向房屋局申請許可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及將單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經濟房屋一般條件的新取得人,但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售價上限根據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計算。
由於取得人在購買經濟房屋時,可享有對應市場樓宇價格一定折讓之補貼比率,以解決其住房問題,故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取得人向房屋局繳付補價後,方可將單位自由轉讓。補價的計算是在轉售單位時,以財政局為徵收不動產轉移印花稅而評定的有關單位價格,以及取得人購入單位時受惠政府的補貼比率計算。
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後經屋首次出售,業主須通知房屋局出售計劃及合同條款,房屋局應在20個工作天內行使優先權,行使優先權時,房屋局將向經屋業主繳付出售計劃的款項並扣減應繳的補價款項。
《經濟房屋法》於10月1日正式生效後,房屋局隨即展開永寧廣場大廈的配售工作,11月將展開仔TN27湖畔大廈的預售工作,現階段優先處理現有的輪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