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草案。政府建議法案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現時集會示威須以書面通知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未來將改為書面通知治安警察局長。
行政會表示,根據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的規定,擬使用公共道路、公眾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集會或示威的人士或實體,應書面形式告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收到告知文件後,須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長。
行政會表示,因訂定上述職責的目是為維護公共秩序及安寧。現時民政總署須將有關全會的告知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長,而治安警察局有職責保障集會及示威時的公共秩序及安寧,維持集會及示威期間的秩序。另一方面治安警察局有權在必要時限制集會及示威。為更好地履行工作、保障集會及示威期間秩序及公眾安全,提高執行效率,政府建議將民政總署的職責轉往治安警察局,制定《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政府提出的修法建議不涉及集會及示威權任何改變,亦不存在示威集會是否屬於民生事務的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