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稅優法案一般性通過 減輕風災受損車車主稅負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取得機動車輛特別稅務優惠》法案,經濟財政司長梁維特表示,法案建議的稅務優惠目的是幫助去年「天鴿」風災中損毀車輛的車主,減輕他們購買新車時的稅務負擔,這稅務優惠制度並非補償或賠償制度。

梁維特昨日在立法會上引介《取得機動車輛特別稅務優惠》法案時表示表示,為配合相關施政範疇於去年8月23日強颱風“天鴿”襲澳後對風災損毀車輛所提出的、旨在減輕受損毀車輛所有人因隨後取得新機動車輛的稅務負擔的施政政策,特區政府在聽取及綜合考量社會不同意見及建議後,現提交本法案,以落實有關稅務優惠方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法案所給予的稅務優惠涉及機動車輛稅; 稅務優惠的對象為經交通事務局核實在強颱風“天鴿”吹襲澳門特別行政區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受損毀的摩托車或汽車的所有人,該所有人須於2017年8月23日擁有損毀車輛的所有權,且於2017年9月18日或之前為該車輛申請取消註冊; 稅務優惠針對損毀車輛所有人取得新機動車輛的行為; 所有人須同時符合法案所訂定的要件,方可享有是次稅務優惠。

在符合法案所定要件的情況下,因應損毀車輛所有人取得新機動車輛的時間以及新車輛是否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稅務優惠分為: 自法律生效日起兩年內取得非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如汽油車、汽油與電能混能車),可申請扣減新機動車輛稅的機動車輛稅稅款;如在結算機動車輛稅的十五日期間內已繳納稅款,但未申請扣減新機動車輛稅的稅款,則可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退還按本法案規定計得金額的款項;另外,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法律生效前已取得上述新機動車輛,亦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退還按本法案規定計得金額的款項; 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法律生效後兩年內取得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如電能車),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退還按本法案規定計得金額的款項。

為防止濫用稅務優惠,法案建議,自許可扣減或退還機動車輛稅之日起一年內,受益人的機動車輛未獲交通事務局發出註冊號碼,或受益人非基於繼承原因移轉有關機動車輛,則喪失有關稅務優惠,受惠者須向財政局退回該機動車輛已獲扣減或退還的稅款。

梁維特表示,理解到社會對法案的期待,因法案涉及跨部門協商及溝通,要解決立法過程的技術問題,因此法案用了相對比較長時間才交到立法會。他並就過程之中對廣大市民產生不便表示真誠與衷心的歉意。

法案建議,已註銷並經當局核實的風災車輛,車主若未購買新車,在法律生效 2年內,購買新車可獲扣除損毀車輛按使用年期一定百分比的已繳稅款,扣減率逐年遞減 1成,私家車稅務優惠上限 14萬元,電單車 5,500元;損毀車輛車齡在 10年以上,私家車稅務優惠定額 8,000元,電單車則為 2,000元;若在法律生效前已購買新車,亦可獲退回相應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