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內有完善申訴機制。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日表示,政府收他的意見,無論居民或旅客都希望改善的士服務,他們雖有共同目標,但各有看法,目前提交到立法會的法案是社會最好的共識。
羅立文稱,雖然的士制度法案經過長時間制訂,但“遲到好過無到”。法案建議未來的的士牌照公開競投採用公司制,同時加入GPS及錄音系統監察設備,他明白可能有困難,但希望議員同意這建議。
有議員建議建立的士司機上訴機制及“放蛇”,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警司馬超雄表示,法案建議引入道路交通法內行政違法的特別程式,容許司機被處罰時,作聲明異議或向行政法院上訴,已為司機提供完善的申訴機制。
馬超雄稱,“放蛇”是坊間俗語,警方內部並沒有“放蛇”的用語,“放蛇”令他人誤會執法人員引誘他人作違法行為。他強調,本澳法律不容許主動引誘或教唆犯罪,警方絕不會以此為偵查手段。
有議員諮詢當局會否限制公司持有的士牌的數量。羅立文表示,法案沒列明限制數量,目的是保留空間及彈性,以便根據當時體情況作決定。限制的建議可留待細則性討論。
黃顯輝議員詢問,未來的的士牌照持有者與的士司機的關係屬僱傭或分成關係。長羅立文表示,不論是公司還是私人經營的士,目的都是賺錢,未來的士牌照持有者和的士司機的關係是僱主和僱員關係。
不少議員認為的士應加入錄像設備作監察手段,梁安琪議員認為,單靠聲音判斷可能含糊,安裝錄影系統更清晰。議員區錦新同時認為法案沒解決惡劣天氣出現濫收車資的情況。
交通事務局長林衍新指出,交通局分析收集的意見後,認為錄音較易和可清晰還原的士車廂內情況,以便讓執法部門判斷。保重申除非是司機和乘客有特別爭執,當局否則不會查聽錄音。
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 、李振宇聯合發表決聲明表示,他們贊成《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增加監察措施、加大處罰力度,有助預防和打擊違法,維護乘客權益及的士業營運秩序。
他們稱,法案內容仍有進一步討論和完善的空間,冀在細則性討論法案時探討,主要有以下幾點:一、 目前,個人或公司均可透過競投取得“普通的士營運執照”。但法案建議今後只有公司方可取得相關准照,藉公司實行制度化管理,更有效監管的士行業。此項規定沒有回應社會對的士牌照採取“駕者有其車”的方向及避免成為投資品的訴求;現時單純以“價高者得”取得的士執照亦必然令的士車租更高昂,日後的競投方式能否有效推動的士業務的健康運作及遏止純粹高價公開競投所衍生出的各種問題?仍有待觀察。“普通的士營運執照”僅能以公司競投,令不少用心服務社會且憑駕駛的士“搵兩餐”養家的的士營運執照個人持有者及的士司機不公平,政府應考慮如何保障該部分群體的權益。二、為改善和提高的士行業整體服務水準,法案除了明晰規範以監管的士營運,尤其打擊宰客、拒載等嚴重違規情況之外,政府應考慮引入激勵機制,以正向的規範指引建立服務要求,做得好要獎、做不對的有罰。比如,對服務質素較好、無相關違規者,有所嘉獎,或在競投新的士執照時獲得“加分",以鼓勵的士不斷提升服務質素。三、法案規定了的士司機應承擔的義務,並且加大處罰力度,要求裝設錄音設備等以阻嚇違規情況。但是,基於本澳路面情況複雜,甚或司機與乘客因語言溝通障礙而產生誤會,建議政府考慮設立完善的上訴機制,當出現糾紛和投訴時,的士司機能有法定的辯解機制,以公平客觀處理有關投訴,確保雙方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