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收入補貼申請條件將放寬

【本報訊】 政府今年繼續向低收入人士發放工作收入臨時補貼,保障低收入僱員、包括持有殘評證的僱員每月收入可達 5,000元;同時放寬申請條件,申請者只需在申請季度內屬社保登記的受僱人士,毋需如過往般需在上一年度已在社保登記。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僱人士即可申請工作收入補貼,使剛完成培訓進入職場的殘疾人士及其他全職低收入人士亦能受惠。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自二零零八年正式推出,至今已連續實施十年,有關措施對於紓緩低收入受僱人士的生活壓力方面有一定幫助。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適當延長措施的實施期,制訂《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特區政府於二零一八年度繼續發放工作收入補貼,使合資格的居民每月收入達澳門幣五千元。

另外,草案建議放寬申請工作收入補貼的條件,將原規定申請人須在上一年度終結前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僱人士,修改為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僱人士便可,其他申請條件不變,使剛完成培訓進入職場的殘疾人士及其他全職低收入人士亦能受惠。

草案規定,申請人應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月、十月及二零一九年一月的月底前,遞交有關前一季度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草案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