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署繼續就街市及小販的管理制度法諮詢公眾,大部分發言者關注每年休假天數。民署管理委會副主席李偉農重申,每年攤販合理休假上限是 180天,無故休假則不得超過 30天,合理休假準則將根據諮詢的意見再修訂。
民政總署於5月3日就《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在氹仔嘉模會堂舉行第二場公眾諮詢會。李偉農介紹時表示,有關街市及小販事務的管理條例已沿用數十年,未能適應現今社會發展,尤其在進場機制、經營管理、違規監管、行業存續及發展等方面,都有必要進行調整、變更及創新,讓街市及小販行業健康發展。民署期望透過對相關條例的修訂,從而加強規範,使公共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及充分運用,推動街市及小販行業積極經營,提升服務質素,並為行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基礎。
出席諮詢會的市民及團體,普遍認為須要修訂及完善現有管理制度,讓行業有更健康的發展,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但同時就諮詢文本的內容,包括:休業的限制規定、記分制度的準則、行業傳承的考慮、引入競爭機制中設租賃期限等內容提出了不同的建議及意見。
李偉農就與會者提出的問題以及近期公眾對文本較關注問題作解釋。在休業期限方面,文本當中提到街市攤位承租人連續不經營超過三天或同一曆年累計超過三十天會被解除租賃合約的情況,是指沒有提交證明申請休業而被視作無故休業的情況;重申諮詢文本中建議經營者的合理休業上限是每年一百八十天,而非三十天;倘業界提交證明申請休業,實際上最長可休業天數可達一百八十天,並相信一百八十天的休業上限建議,已充分考慮了業界的經營情況,期望與會者將焦點轉移至提出休業申請時,合理休業的範圍為何,並強調公共街市及小販設施屬公共資源,故同時須考慮資源是否妥善運用,以及所提供的服務是否滿足市民的需要。
另外,在引入競爭機制方面,為街市攤位設“三年加三年”的租賃期限,旨在打破傳統“世襲”觀念,並希望使公共資源得到合理流轉,為行業注入新動力,促進經營者積極經營及提升服務質素。然而,李偉農亦表示,對於具良好經營記錄的經營者,“三年加三年”並非“極限”,而良好的經營記錄為經營者創造持續經營的條件及機會,這亦是政府致力為市民提供購物便利及多元貨品及優質服務的一項重要目標。
考慮到現時的罰款制度難以改善公共街市內的經營環境及提升攤販的營運水平,故引入違規記分制度,例如建議涉及公共衛生、食安或佔用公共通道等可被記分,以提高經營者的自律性,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服務,至於具體的記分項目及操作細則,可多聽意見作進一步討論研究。
對文本中建議在過渡措施中設兩年牌照轉名期,有業界反映時間太短。民署認為由於街市和小販檔位是公共資源,在照顧原有經營者的同時,亦須平衡新入場經營者及公眾的利益,設定具期限的過渡期有利於行業的存續發展,而對具體的年限設定,希望聽取更多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