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公職人員通則法案條文待清晰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昨日細則性討論修訂公職人員通則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

法案建議如工作人員一周遲到超過三十分鐘的書面解釋被上級接納,仍須補回遲到的時間;若一周遲到不足三十分鐘且書面解釋被上級接納則無須補時工作。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意見指,若要求一周合理遲到時間不足三十分鐘的人員補時工作,會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也無助補償效率。

法案又建議,工作人員即使每日遲到不超過15分鐘或每周不超過30分鐘,仍會對其工作評核中的勤謹方面有所影響。政府解釋加入評核考慮可令不遲到的工作人員相對得到平衡。委員會認為如當事人受不可預測的事故,如交通意外導致無法準時上班,則應彈性處理,不應影響其勤謹評核。

會上亦討論了法案第78條中公務員的彈性工作、輪值工作、特定工作、待命工作等制度內容,以及其相應津貼。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指,待命制度為一般制度和特別制度的補充,公務員可於待命狀態下收取報酬,如接到上級指示需返回工作崗位工作,則可獲得超時工作的額外報酬。委員會認為法案行文不夠清晰,未能了解條文適用於哪類人員,以及牽涉到多少人員,希望政府優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