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麽是批給期,什麽是土地利用期?
批給期就是批給合同的有效期間。新舊土地法均規定批給期不得超過25年,也稱作“二十五年大限”。
例如,“海一居”地段所在的保利達批給合同於1990年12月26日生效,於2015年12月25日失效。
土地利用期就是政府要求承批人提交圖則以及完成建築工程的期間。土地利用期間經行政長官批示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25年批給期間。
例如,“海一居”地段的土地利用期為96個月,自2006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之後被延長到2015年12月25日。
2. 爲何承批人在長達二十五年內都不能完成土地的利用?是否存在囤地?
雖然土地批給期長達25年,
在目前到期的一百多塊土地中,確實有一部分是承批人的過錯,這些被政府劃為“可歸責於承批人的48個個案”。
但是也有一部分土地是因為政府的原因導致承批人未能完成土地的利用,這些被政府劃爲“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65個個案”。
在這些個案中,雖然批給期長達25年,但是因為政府原因真正留給承批人發展的時間並不多,這些原因包括:
第一,土地被政府借用建立中途倉或者垃圾站,比如青洲地段;
第二,因為保護“世遺”原因,政府暫不發出街道準綫圖(新土地法稱“規劃條件圖”)及工程準照,比如南灣湖C、D區;
第三,因為城市規劃的修改,政府不能發出規劃條件圖。
3. 新舊土地法都有二十五年大限,為何認為新土地法有漏洞?
舊土地法下,25年到期的土地雖然會被宣告失效,但是假如承批人沒有過錯,那麼政府會以免公開競投的方式將土地重新批給同一承批人,以讓其完成土地的利用。
新土地法下,政府沒有權力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土地。無論是承批人的過錯還是政府的過錯,25年到期未完成利用的土地都會被收回。
4. 既然新土地法有漏洞,為何當時會獲得立法會通過?
2013年立法之時,針對48條臨時批給的續期有議員已經指出,舊法下批出的土地,假如並非承批人的過錯而未能發展,政府會給予新的時間讓他們完成利用。但是法案並沒有針對這些特殊情況準備任何出路,導致無過錯的承批人即使到法院打官司也未必可以勝訴。
政府官員給出的回覆是,不會針對過去的具體個案進行立法,但不排除具體個案在符合本法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而獲得特別處理。議員相信政府的承諾,當初才投下贊成票,這也是為何後來歐安利、張立群等議員聲稱被政府騙。
5. 如果承批人沒有過錯,為何不到法院以求公正判決?
正是因為新土地法48條存在漏洞,規定25年批給期屆滿不分過錯一律收地,所以即使承批人上訴到法院,法院只能按照48條判決收地,而不論是承批人的過錯還是政府的過錯。
例如,在澳娛官司中,法院認定澳娛未能完成土地的利用雖然錯在政府,但是根據新土地法只能宣告批給失效,屬於“贏了法理,輸了官司”。
6. 歸責條款是什麽?
歸責就是區分過錯。
引入歸責條款,就是針對到期的土地,以過錯來區分處理辦法。如果是承批人的過錯,政府必須收回土地;如果是政府的過錯,耽誤的時間不應計算在期間內,而是補回給承批人以完成利用。
例如,2018年5月25日一般性通過的《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案規定,假如因為政府修改批給合同或者未能發出規劃條件圖,耽誤的時間不予計算在發展商的利用期間內。
7. 加入歸責條款是否就會放生閒置土地?
加入歸責條款不會放生所有土地,反而會令政府更好地依法施政。
具體而言,只有被政府劃定為“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土地,才會補回承批人一定時間完成利用;針對被政府劃定為“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土地,政府必須依法收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