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本欄為大家介紹了《海域管理綱要法》中有關海域的管理以及海洋功能區劃的內容:國家為支持澳門特區的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決定將澳門特區海域面積明確為八十五平方公里,並授權特區政府負責對海域進行管理。另一方面,海洋功能區劃就是海洋空間的規劃佈局,是根據海域區位、自然資源、環境條件和開發利用的需要,將海域劃分為不同類型的、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功能區。今天會為大家介紹“海域的使用”方面的規定。
海域的使用
特區政府對海域擁有的管理權,包括對海域使用行為進行監管。國家明確澳門特區海域,目的是支持特區的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海域使用必須考慮特區的長遠利益及社會的發展需要,為規範好各種海域使用行為,法律規定海域使用必須先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批准。
同時,為對海域的使用進行系統性管理,法律訂明特區政府須採取措施,以監察和規範海域的使用,包括:(一)建設動態監測體系,對海域使用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管;(二)規範海域使用的機制;(三)建立關於海域使用的資料庫;(四)對各類海域的使用項目開展定期檢查,加強對用海行為的監察。
有關《海域管理綱要法》的其他規定,下週本欄會繼續介紹。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