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立法過程中某些奇談怪論可以休矣

《國歌法》法案已送交立法會進行細則性討論。按照澳門特區「愛國愛澳」的有利氛圍環境,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納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但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考慮到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與內地有別,倘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直接引進澳門特區適用,可能會有所不便,因而澳門特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精神,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澳門特區的《國歌法》,就是「一國兩制」的最新實踐。

實際上,「一國兩制」下的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因而必須嚴格地做好憲法、基本法與澳門本地法律之間的銜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原則要求、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澳門特區本身的《國歌法》,這是必須完成的法律程序。必須認知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並決議將之納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同時,也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條款,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因而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直接引進澳門特區實施,可能就將會連同這個相對於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較為嚴苛的規範,也直接在澳門特區適用,而形成法律衝突或「內法澳用」,體現不了「一國兩制」的寬容性。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澳門特區政府通過本地立法,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澳門特區的實施。澳門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就正是基於這個法理邏輯,進行澳門特區的《國歌法》的立法工作的,以保證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與澳門法律之間的無縫銜接。

《國歌法》的制定及頒行,也有利於所有「澳人」進一步提高對國歌的尊崇感。國歌、國旗、國徽都是國家主權的主要象徵。《國歌法》的立法原意是為了維護國家尊嚴,及規範國歌的正確奏唱,並對輕薄以至肆意侮辱國歌的行為施以適當的懲處,以維護國歌的尊嚴。澳門特區的多數「澳人」雖然「愛國愛澳」,但有些人出於種種生活習慣或個人作風,此前在演奏國歌的場合,有人不過庄端,交頭接耳甚至大聲講話,其中有人還是抱著「別人都是爛茶渣,自己才是一枝花」的「唯我獨愛國」者。在《國歌法」頒行後,這種不良現象應是可以得到消除。因此,相信所有的愛國者,都是以平常心來看待《國歌法》的立法,並歡迎及支持《國歌法》的立法。

當然,澳門是個多元社會,近年所謂西風東漸,西方某些價值觀也流進了澳門,因而社會訴求也是呈現多樣化,在人雖然不敢直接反對《國歌法》的立法,但卻對《國歌法》的內容提出反對意見,甚至還揚言致函行政長官,要求獲得書面同意,授權他們在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國歌法》時,提出對其中一些條文的刪改建議。

其要刪改《國歌法》的某些條文內容,本就不妥,而居然要向行政長官獲得授權,就更是「法國大餐——多舊魚」。儘管說,這種行為,畢竟也明白到,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凡是屬於政府提案的法案,議員要提出修改動議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因而向行政長官討要授權,這反映了澳門特區的反對派議員,法治理念較強,不像其香港的「師兄」那樣的亂來,但卻因為不是「亂來」,而是向行政長官討要授權,就更凸顯其「政治權謀」的成分更重,等於是向行政長官送上一個「燙手山芋」,陷行政長官於不義。因為這個法案就是以行政長官的名義提請立法會的,哪有卻又「授權」給議員甚至是反對派議員提出修訂以至是刪除某些條文的道理?這顯然是明要「打臉」行政長官,貶損其管治尊嚴。相反,崔世安不會作出此等笨事。

有某些人對未來《國歌法》的實施製造恐懼感,聲稱可能會「動輒得咎」,隨時會觸犯刑律。這正是這些人心中有鬼,才會產生所謂的「恐懼感」。其實,真心愛國愛澳的民眾,是不會有所謂「誤蹈法網」的擔憂的,他們堂堂正正,規規矩矩,而且更是懷抱對國家主權的崇敬,根本就不會在奏唱國歌的場合做出抵觸法律的行為,所謂「心中無鬼不怕鬼」,又有什麼可「恐懼」的?相反,更為增強對奏唱國歌的尊嚴感。筆者看過張照片,反映了內地一般民眾對國歌的敬重:一位小學生雨中上學,遲到了,匆忙奔跑到學校;但就在即將跑到學校時,校內已經舉行升旗禮,莊嚴雄壯的國歌聲響起。這位小學生當即止步,在雨中就地立,並舉起代表「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的少先隊隊禮的右手。此情此景,足可成為「澳人」的楷模。

但某些反對派嚷嚷他們會有「恐懼感」,就是他們心中「有鬼」。實際上,本澳某政治反對派的旗艦團體,就是「肉麻當有趣」的典型,所謂「嬉笑怒罵,皆成文章」,已經成為他們的行事習慣,就連他們的會刊所使用的稱謂,都是「肉麻當有趣」的成品,就更不用提其內容的荒誕不經了。這種作風倘是照搬到奏唱國歌的場合,當然必定會成為千夫所指。有誰又能夠保證,這些嘻皮笑臉慣了的人,不會「習慣成自然」地把這種作風也搬到奏唱國歌的場合?其實,《國歌法》的制定,正正是要提醒他們不要在奏唱國歌的場合故態復現;而《國歌法》的制定,避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在澳門特區的直接適用,這本身就是「打救」這些人。不要「敬酒不飲飲罰酒」,更不要玷污「民主」法則中,「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真諦。

另一類反對派,平時意見多多,今次對《國歌法》卻尚未見有提出反對聲音。倘在《國歌法》整個審議過程都不表達反對意見的話,可能是基於以下的因素:其一、其人認為自己並非是中國公民,實際上連其有資格參加的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都沒有報名,這就證明他認為自己不是中國公民。實際上,此人是葡僑委員會的委員,還曾參加葡國議員選舉,因而在國家認同上,他是以葡國公民自居的;如果對《國歌法》說三道四,就很容易墮落「干預他國內政」的境地。其二、葡萄牙民族頗為尊敬自己的國歌、國旗和國徽,因此在回歸前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情景,每逢葡國國號奏起時,他們都一副虔誠莊重的表情,有人還模仿美國的方式,將右手置於左胸。既然如此,這類反對派人士對另一個主權國家中國的主權象徵《國歌法》,也就不好發表反對意見。當然,不排除在立法的最後階段,還將會「失控」。倘如此,就是徹底暴露其反對「一國兩制」的本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