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法案建議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涉及司長、立法會主席和司法官的犯罪案件,即主要官員可就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至於涉及行政長官的犯罪就維持在終審法院一審。
議員蘇嘉豪、高天賜認為相關修法有欠公允,即使行政長官犯案,其上訴權利應同樣獲得保障。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考慮到行政長官地位的特殊性,是特區的首長,認為維持由終審法院作為一審比較合適。她又表示,雖然可通過增加終審法院法官人數,以解決兩審均在終審法院進行的問題,但至少要增加七名法官處理兩審問題。她稱,現時終審法院每年受理案件約 110宗,每名法官負責 30多宗案件,若增至 7名法官,工作量不足以支持法官的增加,而且程序複雜,加上有迴避制度,增加法官亦未必可完全解決兩審均在終院進行的問題,因此維持有關規定,但亦不排除將來再修法時可作進一步研究。
法案建議須由確定委任的中國籍法官和檢察官處理涉及國安犯罪,有議員質疑有關規定是否不信任外籍法官及會否違反自然法官原則。
陳海帆強調,特別情況下的刑事管轄權是涉及國家統一安全和領土完整的根本利益,澳門作為中國一部分有責任確保國家最核心利益,她表示本澳是非常開放的地區,世上極之罕有允許有外籍法官進入司法體系任職,若是不信任外籍法官,又為甚麼要聘用他們,重申不是信任問題,相關條文是在國家根本利益上作出保留。
陳海帆又指,自然法官原則即不將特定案件交由特定法官審理,法案建議指定的中國籍法官是在案件發生前預先指定,符合自然法官原則。她並稱,澳門會維持傳統讓外籍法官參與司法體系的工作,認為在國家核心利益案件審理作出保留是世界慣例,澳門亦應同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