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居住時間放寬認定體現「綱舉目張」

在全國「兩會」開幕前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的第二次全體會議,昨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主席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研究部署二零一九年重點工作和重大政策舉措。身兼組長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韓正主持會議,並發表談話,強調要聚焦關鍵問題、強化政策支持,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邁上新臺階,並就此提出系列具體細化的實施措施。

這是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舉行的首次會議。前一次是成立會議,也是為大灣區規劃定調的會議;這一次則是深化執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會議,因此從中央到粵港澳三地的行政首長,都各自提出了實施的具體細化措施。

澳門特區政長官崔世安,在出席會議後透露,會議總結了二零一八年的工作情況,審議和討論了二零一九年的工作要點,並審議討論了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八項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出台關於居民居住一百八十三天判定標準的操作辦法;出台關於境外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政策;支持大灣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港澳居民;鼓勵港澳青年到大灣區內地九市創新創業;出台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意見;全面啟動粵港澳大灣區出入境便利化改革試點;便捷粵港澳三地跨界車輛通行;擴大海關跨境快速通關對接項目實施範圍。

其中的第一點「出台關於居民居住一百八十三天判定標準的操作辦法」,雖然是中央為了落實貫徹有關港澳居民領取內地居住證、釐清避免重複納稅分際而推出,具有全局意義,但仍然卻令人產生似乎是有著「逆向衝著」澳門而來的感覺。

實際上,澳門特區政府二零零九年頒布的《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賬戶的一般規則》行政法規,規定澳門永久居民每年居澳滿一百八十三天,才可獲得中央儲蓄制度的臨時撥款。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澳門特區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就在其微博上發文透露,她本人因為退休後每年在澳門居住不滿一百八十三天,而被排除在外,這等於是隨意削減和調整《澳門基本法》規定所有澳門永久居民均享有同等的權利,給社會帶來不公和給市民帶來不便。她特地聲明,其實她本人不需要依靠政府的現金分享或中央儲蓄制度撥款生活,所以對她來說,即使不獲撥款也絲毫不會影響她的日常生活。但是這個行政法規規定,澳門永久居民每年必須在澳門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才有資格享受政府撥款的規定來歷不明,也缺乏理據,幷難以令人接受。

其實,在此之前,筆者也在此「販文區」中,從另一個角度提出過質疑:  其一、不符合《澳門基本法》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有關「人人平等」及「出入自由」的規定。因為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三條又規定,「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澳門居民無論是永久性居民還是非永久性居民,只要申領到了澳門特區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就享有了出入境的自由,可以享這些有效證件,出入澳門特區,不受限制,也無須再辦其他手續。而按《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則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而在本澳實踐中,那些不被納入中央儲蓄制度的人士,其每年在澳門居住少於一百百八十三日,其實大多是居住在內地。內地與澳門同屬一個中國,這個規定就與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國內遷徙自由」有抵觸。雖然筆者人微言輕,相關部門在該行政法規「卜搥」時未有接納此意見,但筆者至今仍然堅持此意見。

實際上,就在同一時間,香港高等法院就對香港特區政府有關一年最多五十六天的綜援離港限制規定作出了「違憲違法」的裁定。法官張舉能直指「五十六天制度」不合法地歧視回流港人,且難以界定身在外地的港人對港沒有貢獻。因而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社署對綜援離港限制的規定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三十一條「保障出入境自由」的規定,同時亦違反人權法。這個裁決,值得澳門特區有關部門借鑒參考。

其二、桎梏澳門特區與內地的交流。無論是「CEPA」還是《粵澳合作框架協議》,都鼓勵和支持澳門居民前往內地開業、工作。倘澳門居民積極響應,到內地從事個體戶業務,就將會遭到「一百八十三天」的狙擊。因為既然到內地創業,或是受聘到內地並非是由澳門投資者創辦的企業工作,就必然要全身全心投入,導致逗留在澳的時間就將少於一百八十三天。因此,這條政策在客觀上是干擾「CEPA」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落實,因而是阻礙澳門特區居民與內地的經濟交往的,也是有礙於澳門特區與內地的經濟融合的。

其三、阻礙本澳企業發展。眾所周知,澳門特區由於面積細小,土地資源及勞動力資源有限,不少企業在「地球村」及「區域合作」的概念鼓舞下,到外地投資,這就需要有本地居民前往進行管理工作。但在實行這個規定之下,這些應聘者將失去社會福利保障,而致沒有人肯於應聘。

誠然,政府有關部門作出這樣的限制,可能有其苦衷,就是針對在實施發放「現金分享」計劃時,大批已定居香港的原澳門居民回來「搶摘桃子」。他們長期以來並未為澳門發展出力,也未在澳門納稅,現在卻要分享澳門經濟發展的成果,確是不合理。政府有關部門要以「一百八十三天」來應對之,可以理解。但卻形成「把洗澡污水與嬰兒一起倒出去」的客觀效果,禍及在澳門定居,並以澳門為根,到內地做個體戶、打工和應聘出國工作的人。

現在,習近平主席號召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及在此過程中實現心靈契合,因而國家制定了若干方便港澳台居民尤其是青年在內地/大陸就業、創業及居住、養老的措施。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就為此而提出許多「綱要」性質的原則精神,今次會議則將其中的一些內容,具體化為實際操作性的細目措施,因而是「綱舉目張」之舉,包括這個「出台關於居民居住一百八十三天判定標準的操作辦法」的具體措施在內。

粵港澳融合是雙向而為的,既然國家對港澳居民在內地居住時間的認定予以放寬,為配合大灣區的交流及建設,也應該對前往大灣區工作及創業的澳門居民,給予相應的在澳門居住時間的放寬認定。

至於如何防止「搶摘桃子」現象的問題,受篇幅所限,日後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