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日前審理「南灣湖計劃」C區第五和第六地段的土地被當局宣告批給失效,該土地承批人的上訴案,終審法院的裁決書指出,即使是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內部通知,被視為行政當局已經諒解了承批人未在批給合同所指期限內利用土地的情況,並承諾會核准為開發相關土地提交的各項計劃,也絕不能促使澳門特區容許在批給期限屆滿後繼續利用相關土地,裁定維持行政長官收回土地的決定。這是因為,因期限屆滿而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情況,適用新法而非舊法。鑒於承批人未在批給期限內利用相關土地,行政當局被限定必須作出行政行為,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權限歸行政長官所有。
終審法院作出的這個終局定讞裁決,既在人們的意料之內,但也在某些人的幻想之外。意料之內,是涉及新《土地法》的所有官司,都是得到這樣的下場,已有前例,無一例外。而且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年度司法屆開幕禮上的致詞,就曾指出在暗示新《土地法》中某些條文不盡合理之下,明確地指出,法院只能按照新《土地法》的剛性條文規定進行裁決。另外,中級法院在裁決「澳娛」一幅土地官司的判詞,也有所謂「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說法。因此,終審法院的裁決,就只能是「依法裁決,沒有例外。
其實,澳門特區政府也是「啞口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口」。因為新《土地法》是在崔世安的行政長官任內制定的,盡管以制定新《土地法》來遏止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承批商囤積土地的行為,大方向正確,這是特區政府的立法原意,但其中的一些「魔鬼細節」,卻不一定是崔世安的意思,而是代表政府的劉仕堯及其法律顧問,在主持立法會小組審議的某建制派激進人士的裹挾下,有意無意的失誤。實際上,在立法會大會審議表決新《土地法》法案時,在法律界議員提醒下,劉仕堯也承認其中對承批商「不歸責」的到期土地也實行「一刀切」收回處理,是不適當的,答應在具體執行新《土地法》時,予以權宜性處理,但由於特區政府換屆時他未能獲得連任,而無法兌現自己的諾言,這可能也是其他所有卸任主要官員都獲得崔世安頒授蓮花級勳章,只有他一人「斯人獨憔悴」的主要原因。正因為如此,特區政府明知該法律「一刀切」的規範不盡完善,對自己實行善治不利,而且也可能會形成前現任行政長官之間的矛盾(回歸前何厚鏵是「南灣湖計劃」的副董事長),但「惡法亦法」,必須依法行政。此也是在前一段時間,特區政府老是強調「依法行政」,而迴避新《土地法》內不盡完善條文內容的癥結原因。
實際上,崔世安某次在立法會回答議員的口頭質詢時,也公開承認,南灣湖CD區等土地之所以未能在批給期內完成利用,特區政府確實負有責任,主要是受到城市規劃尚未完成,及「澳門歷史城區」被收錄進《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影響。其實,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些實質性的原因,比如,「南灣湖」所在之處,原本是一片海灘,是承批商填海後才形成土地的。而且單是進行填海工程的時間就幾乎佔了二十五年承批期的三分之一,更遑論「利用期」。當時連土地都未成形,如何利用?
其實,從種種跡象看,也可知特區政府的心中「正苦」。曾記否?立法會某些個別建制派激進議員與反對派議員一道,逼迫特區政府收回「海一居」土地時,有議員提出,涉及三千多小業主的利益,必須慎重。而某激進議員說,可以動用新《土地法》中「公共利益」的條款,「法外情」予以解決。筆者當時就評議指出,作為立法者,根本不了解澳門法律體系與香港法律體系不同,看香港電影《法外情》看得入心入腦了。實際上,香港是實行「海洋法系」(又稱「英美法系」),其特徵是不成文法亦即普通法,法官在判案時,是以案例為依據,在未有前例時,自由裁量權會大些,並以此判決作為此後參考的案例。而澳門實行的是「大陸法系」(又稱「歐陸法系」),其特徵是成文法,法官根據法律條文的剛性規定判案,自由裁量權較小,沒有「法外情」這一回事。果然,特區政府就著這「公共利益」的主張,將「海一居」個案送交廉政公署和檢察院辨別,結果裁定並不屬於「公共利益」,某激進議員當場被「打臉」。後來終審法院岑浩輝院長在年度司法屆開幕禮上的致辭,更是明確地強調了這層原理。
雖然特區政府在按照新《土地法》規定收回的土地中,大部分確實是屬於「囤積土地」的行為,符合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但也有若干地塊,是由於政府行政遲滯的原因,而導致承批商雖然希望能盡快完成土地利用,而未能如願的,並非是為了「囤積土地」。其中又以「南灣湖計劃」、「蝴蝶谷」(以上是承批商完全「不歸責」)及「海一居」(承批商部分「不歸責」)最為明顯,並已經成為損害澳門投資環境形象,影響社會安定的負面因素。據說,在回歸日當日,「海一居」苦主將再次發動大遊行,到澳門中聯辦「訴苦」,要求中央政府為他們出頭予以解決,等於是把澳門中聯辦推往火堆上燒烤。
現在看來,在新《土地法》的爭論已經造成建制派撕裂,在短期內無法彌合並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尤其是在崔世安的任期只剩下九個多月的緊迫時間裡,要修改新《土地法》,已來不及,更不切合現實。即使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請修法提案,倘是為了趕及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修法,而建議採用「緊急程序」,點起手指頭也不夠票,將會遭到否決,就變成香港無線電視台新聞記者林美香--「臨尾香」,對崔世安平安卸任極為不利。
本來,按照立法學上的三大立法原則之-「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及建制派激進議員在對解決《經濟房屋法》時也提過的「新人新法,舊人舊法」方式,新《土地法》只是適用於該法生效後批出的土地。但畢竟無論是特區政府還是司法機關,都沒有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當事者也就只能是自摸鼻子大嘆無奈。
現在的情況是,在回歸前大規模批出的土地,基本上都已到了二十五年的臨時批給期限,而且也都已基本上被特區政府「依法收回」,承批商進行的行政訴訟也基本上完結。也就是說,不管是否「歸責」,都已基本清理完畢。而回歸後批出的商用土地,也基本完成利用。尤其是在崔世安的九年多任期內,懼於何超明集團的誣污攻擊,也就「投鼠忌器」,沒有批出任何一幅商業用地。因此,已經沒有受新《土地法》影響的已批出土地的新個案。因此,現在再提「修法,已屬多餘,也不切合實際。
但在一些原有個案中,尤其是南灣湖CD區、「蝴蝶谷」及「海一居」所在的土地,是「有冤情」的。因此,以良政善治的要求,有必要在本屆政府任期結束之前,予以妥善解決。
崔世安去年十一月在「施政報告」後記者會上的說法,將所有收回土地個案交給廉政公署調查,如發現確實是存在行政不公平的,特區政府可以設法改正。這就給人善意的想像空間,最佳的辦法是,其一、在不修改新《土地法》的前提下,證實承批商「不歸責」的土地個案,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認定其符合以「公共利益」處理的要件。其二、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向原承批商或交易接受人予以免開投批給,但並不等於是原批地合約的「續期」或「延期」,而是新的批地合約,給予二十五年的臨時批給期。其三、特區政府向新合約承批商徵收按照現時市場價格釐定的土地溢價金,以避免「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質疑。其四、承批商已在該土地上的投資,如填海工程等,宜予以補償,或在土地溢價金上扣除。這才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揭櫫的維持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而資本主義制度的最重要特徵之一,就是保護私有財產,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能是最能符合爭論各方的最大公約數。
廉政公署適宜比照二零一五對「閒置土地」進行調查的效率,在半年內亦即今年五月之前公佈調查結果,以裨本屆特區政府能趕在卸任之前,尤其是在新一任行政長官選舉之前,妥善地處理被證實是承批商「不歸責」的土地個案,以避免將這個「燙手山芋」推留給下屆特區政府。這才是有擔當,有能力、有成效的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