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 執行法案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昨日在立法會上公佈《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 〈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法案。法案規定,引入經營准照制度,規定在澳門特區從事毛坯鑽石進口、出口、轉運、買賣及運輸的經營人,須向經濟局申領經營准照。

梁維特在引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法案的內容時表示,為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支持澳門製造業轉向高端及高附加值的發展方向,特別是利用內地相關鑽石交易所(上海鑽石交易所)在國內外已建立的網絡,結合葡語國家的珠寶原材料資源、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的定位及會展業等新興產業等優勢,在澳門發展毛坯鑽石貿易。故此,澳門有必要參與及實施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與毛坯鑽石國際貿易規範接軌。

梁維特表示,法案訂定本澳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引入經營准照制度,規定在澳門特區從事毛坯鑽石進口、出口、轉運、買賣及運輸的經營人,須向經濟局申領經營准照;就進出口及轉運毛坯鑽石的交易作出規範,包括須申領《金伯利進程證書》、進出口或轉運准照、報關查驗等;經濟局與海關將於指定地點對所有進出口的毛坯鑽石進行聯合查驗,辦理清關手續;訂定違反法案規定從事毛坯鑽石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度,罰款金額最高達五百萬澳門元;其中,如涉及進出口未有《金伯利進程證書》的毛坯鑽石,更可被科處附加處罰,即將所涉毛坯鑽石撥歸澳門特區所有。

梁維特指出,特區政府致力將本澳建設為“一中心、一平臺”,以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在經濟規模有限、結構單一的條件限制下,澳門必須尋求引進新的產業元素,而毛坯鑽石的貿易正正可為澳門引入新的產業板塊,讓澳門更好發揮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