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親子關係

有時候我們在電視或電影中,會看到父母子女之間聲稱斷絕關係、彼此再無瓜葛的情節;又或現實生活中,也曾見到一些斷絕親子關係的聲明在報章刊登。那麼是否作出這些聲明後,親子關係在法律上就因而斷絕呢?

答案是不會的。因為當子女出生後,父親與母親身份自然確立,父母與子女之間隨即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法律並無規定因血緣形成的親子關係可以主動放棄,所以無論刊登報紙聲明、口頭承諾又或簽訂文件,在法律上並無效力,不會因此而斷絕親子關係。

但現實中可能有一種情況,例如:父親拖欠巨額債務,作為子女不想一起承擔債務;又或父親不想拖累子女,想將債務獨力承擔,因而藉登報的方式希望脫離親子關係。此情況下,正如剛才提及,親子關係不會藉登報而脫離外,在債務法律方面,若果債務原由父親一人借下,法律上就只為父親有責任去償還,與子女無關,這點亦必須留意。

說起親子關係,法律上其實亦會出現親子關係被消滅的情況。《民法典》內有關於“收養”的規定,在本澳,有意作出收養的人亦可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

收養一經作出,被收養的人就如收養人的親生子女般,會成為收養人家庭一分子。另一方面,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親屬關係亦會消滅。換句話說,被收養人與原先的家庭已沒有任何血親聯繫,若果將來出現繼承、扶養等問題時,被收養人都與此無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391條和第1838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