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港媒報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昨日舉行網上論壇,討論《港區國安法》。不知主辦者出於何種動機,邀請了曾任澳門立法會法律顧問的葡籍律師簡天龍參與,並發表論文。而簡天龍在發言中,不但質疑《港區國安法》的合憲性,及指責「行政主導論」是「荒謬」及嘗試貶低法庭的自主權,而且還將話題扯到澳門,攻擊澳門已經成為「警察社會」,並聲稱他作為律師,「更加需要發聲」。
簡天龍的言論令人感到驚訝,尤其是他仗著自己曾任澳門特區立法會法律顧問的緣故,聲稱港澳的制度在《基本法》及《聯合聲明》明顯是「三權分立」,強調「行政主導」是要破壞法庭自主及憲法地位。還批評澳門倘因應《港版國安法》而新增或修訂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可能會影響刑事程審訊程序,例如律師辯護權、當事人審訊權等。因應國安法及其後變化,簡天龍形容說,港澳正向某種警察社會發展,尤其是官員及警員嘗試以法律合理化決策,作為律師,他們更加要發聲。簡天龍又引述說,澳門終審法院近期先後拒絕澳門民間聲援香港運動的集會申請,並表示澳門不能干預香港事務,三名法官中罕有地有一名法官持異議意見。因而簡天龍聲稱:「澳門法庭的角色已變成維護穩定,而非秉持公義,變成和一個政府部門沒有什麼分別。」
簡天龍的這些言論,不但是挑戰中央的權威,而且也曲解基本法,當然也是嚴重脫離澳門的實際情況。我們不知道,當初簡天龍的離職,是否就是與他如此地認知澳門基本法及澳門特區的基本政治制度,倘運用於澳門特區的立法工作中,可能會引導澳門法律有所偏差,明顯地不能勝任立法會法律顧問有關。倘果如此,他的合約期滿時,時任立法會主席的賀一誠,未有與他續約,就是一個正確的決定,當然也是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行事。否則,澳門特區立法工作的方向,將會受到干擾,而形成偏差。因而當時的賀一誠主席拒絕與其續約,是維護了澳門特區的立法品質的純粹性。
關於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而不是「三權分立」,近日香港方面已經有許多評論,不再贅述。不過,筆者作為新聞工作者,當時曾經接觸到相關的新聞背景;同時當時作為澳門基本法諮委會的委員及政治體制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曾經向內地憲法學專家討教,也了解到一些情況。實際上,澳門基本法草委會內地委員,我國憲法學權威蕭蔚雲教授指出,「行政主導」就是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比立法機關的法律地位要高一些,行政長官的職權廣泛而大一些,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行政主導主要是相對於立法主導而言的。基本法雖然幷沒有明確規定特區的政治體制以行政爲主導,但這一原則體現和貫穿於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之中。當然,行政主導也並非是行政獨大,行政權力亦受到立法權的制約,是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基礎上的行政主導;又非立法主導,立法權對行政權進行制約,二者又體現出相互配合,是在配合中進行制約。這種政制設計的初衷是既發揮行政主導的積極作用,保持和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又避免行政專制,防止出現兩個極端。尤其是鑑於香港、澳門並非是獨立主權實體,而是中國中央政府屬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因而不搞所謂「政黨輪替」,以維持政局穩定。
簡天龍誣衊香港澳門是「警察社會」,而與「警察社會」相對應的「警察國家」概念,是屬於政治學範疇的概念,因而他當然知道,「警察國家」是一個甚麼樣的概念。實際上,據《現代用語導讀》的《政治‧外交‧法律類》一書詮釋,「警察國家」是指當權者以警察、秘密警察、軍隊甚至效忠私人之武力,赤裸裸監控人民,以維擊自身政權的國家。這種國家輕蔑法治也忽視公民權利與自由,在不用證明人民觸犯何種法條並予以公開正式審判的情況下,即快速施以懲罰,只因人民被視為有反對當權者之嫌。這種政治體制,賦予維護國家安全與秩序的警察與軍人無限之權力,因而形成恐怖統治,人民隨時都處於不知何時會被秘密逮捕懲罰的恐懼之中。最知名的警察國家為斯大林時代的蘇聯,和希特勒時代的德國。從理論上而言,唯有極權和威權國家才會是警察國家,民主國家少有實例,除非是遭遇緊急狀態而處於戒嚴時期。
簡天龍在澳門特區任職期間,充分享受到《澳門基本法》予以保障的基本權利,實際上他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也充分行使了這種基本權利及自由保障。但他使用「警察社會」一詞,就已超出了正常批評的範疇,並嚴重地侮辱及誹謗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實際上,請問簡天龍先生,澳門特區何時實行了「戒嚴體制」?澳門特區何時實行了「極權」及「威權」統治?澳門特區何時組織了「秘密警察」?澳門特區何時、對何人實施了「秘密逮捕」?澳門特區的公權力機關何時以非法制的手段「監控人民」?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何時對被指控違法的居民實施了「秘密審判」?澳門特區的警察何時實行了「恐怖統治」?澳門特區居民是如何生活於「恐懼」之中?倘是無法舉證,「警察城市」的指控就是屬於誹謗捏造之詞。這不但是侮辱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而且也是對生活在法治環境中,並未感受到任何「恐懼」的六十萬澳門居民的極大侮辱。
澳門回歸後,盡管在某些方面不盡如人意,但在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方面的成就,卻是有目共睹的。實際上,廣大澳門同胞第一次真正實現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享有基本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成為澳門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澳門特區依法建立了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進行了五任行政長官選舉、五屆立法會選舉,實現了「澳人治澳」,有效地行使基本法賦予的高度自治權。澳門人真正當家作主,權利、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私人隱私也得到了充分的保護。澳門人擁有充分的言論、新聞、出版、宗教信仰等自由以及集會、結社、遊行、選舉與被選舉權利。澳門特區還很好地把握了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關係,實行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社會和諧。回歸以來,適用於澳門的人權公約一直得到廣泛宣傳。正因為如此,簡天龍先生才可以在澳門特區充分自由地發表其言論,儘管有相當多的居民並不認同其觀點。倘若澳門特區是「警察城市」,簡天龍先生就勢必感到 難以存活下去,那麼,他還要繼續呆在這裡幹什麼?!還不趕快逃離這個「警察城市」?實際上,與他一道未能獲得續約的戴保祿,據說就已經返回葡國。
西方有一句諺語,曰「吃不到的葡萄是酸的」。顯然,本來就對澳門特區政治現狀意見多多的簡天龍,在為未能獲得立法會續期,失去一份「錢多事少離家遠」的工作,據說後來一直也未能找到適當對口工作,因此而對澳門特區產生了「酸葡萄」的心態。既然如此,還呆在澳門幹甚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