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火安全法易名 消防局獲賦處罰權

【本報訊】行政會6日公佈四項法案,包括《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公共街市管理制度》及《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製度》。

已沿用超過25年的《防火安全規章》,易名為《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建議適用一般樓字和特定的場地,新增消防局具監管權限,並賦予其處罰職權,解決過往該局沒有法定權限的缺失。

此外,引入“自我保護義務”的措施。樓宇或場地的所有人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並負有相應的義務,如所有人應確保透過合同方式聘用合資格企業,以提供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服務。

法案亦建議,公共部門在審批准照申請或圖則時,可援引國際上或國家所採用的建議及標準規則,以彌補澳門防火安全技術規範的漏洞。基於樓宇或場地的特殊性,允許採用性能化設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介紹,《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允許消防局在審查防火安全專業計劃時,可借助合資格的第三方實體發出的專業意見來進行審批,以確保對較複雜的情況有較嚴謹和完整的審批。

訂定防火安全資格制度,專門規範技術員及合資格企業為執行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職務的註冊及責任制度,並由消防局進行監管。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及消防局局長可採取相應的防範及監督措施,如:禁制違規工程,以及扣押違法存放的物品等。法案建議新增刑事責任,訂立違令罪,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極嚴重、嚴重及輕微三級,違法者可被科處二千至二十萬澳門元罰款,如屬法人,罰款則可提高至澳門元八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