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重覆掘路滲漏水 張永春:需完善法律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引介行政法務範疇2020年施政方針的執行情況及2021年施政方針的主要工作計劃時表示,在跨部門合作方面,今年重點跟進公共道路重複開挖及樓宇滲漏水兩個項目。經過分析現行法律的規定及解決問題的難點,建議透過創設新的法律機制,避免同路段的公共道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三年內重複開挖,以及解決樓宇滲漏水“入屋難”及相關業主不配合檢修的問題。

重點跟進掘路及滲漏水

多名議員引述行政長官提到跨部門合作存在不協調及相互推諉的情況,關注行政法務範疇未來如何以滲漏水及重覆掘路作為跨部門合作的試點。張永春回應表示,跨部門工作最關鍵是落實主體責任及義務,目前跨部門協調是透過每周舉行的政務會議訂定部門的權責分工。

李靜儀引述行政長官提到跨部門合作存在不協調及相互推諉的情況,她以滲漏水及道路重覆開挖為例,問行政法務司長未來有何方向能實質解決死結問題;柳智毅亦引述行政長官指出在跨部門合作不夠順暢,部門存在本位主義,滲漏水及重覆掘路,未來如何暢順跨部門協調及合作;鄭安庭亦關注解決滲漏水問題進展。

張永春回應表示,公共部門長期存在跨部門的協調問題,行政長官上任後非常關注,透過每周政務會議的制度由高層去協調,有部分跨部門協調問題不涉及法律問題,比如涉及兩個司長工作如何溝通協調,主次是透過政務會議溝通協調訂定。

部分則涉及法律問題,“比如滲漏水及重覆掘路,不是哪一個部門做多些、行前一步就可以解決,亦不是部門卸膊的問題”,而是現行法律制度牽涉到幾個部門,現行制度最關鍵不只是部門之間的問題,亦有部門權限的問題。

他又稱,掘路牽涉與六間專營公司協調問題,而滲漏水則是市民、鄰里問題,公權力介入方式及空間有所制肘,故需要法律制度完善。至於滲漏水及重覆掘路具體如何解決之後再一併回應。

滲漏水掘路問題需法律規範

議員區錦新不認為滲漏水及重覆掘路是跨部門問題,認為部門協調無問題,滲漏水最大問題是入屋難及檢測能力不足,以及如何疏導重覆掘路的問題。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表示非常同意,認為不是部門協調問題,並非一個部門推給另一個部門的問題,而是制度需要改變,故政府提出滲漏水要創設新的特別法律制度,掘路亦有行政法規去規範。

不少議員於行政法務範疇施政辯論上關注重覆掘路問題。張永春表示希望透過訂定行政法規去解決掘路問題,又提到未來希望訂定相應罰款制度,以提高公共掘路工程質量及縮短時間。

張永春表示,澳門因無共同管溝,實際情況是需要掘路,政府是有跨部門制度,但他認為協調制度有改善空間,包括明確公共道路在此時間段及此地方施工掘路的必要性,若有掘路的必要性,希望透過行政法規規定,給予時間讓所有公共部門及管線公司決定會可參與施工工程,若不參與該工程施工,之後至少3年不可以任何理由重新開掘,除非緊急情況比如爆水管等問題。

但他稱,“有呢個制度唔係澳門之後唔會掘路,澳門一定會掘路掘落去,無辦法,呢個係短期、中期都解決唔到,但係我地希望唔好呢達地方幾個月之後再掘多次、過多半年再掘多次,各有各掘,永遠掘唔完,希望協調好”。

他又提到,目前掘路工程判給基本是價低者得,有部分工程控制不嚴格、質量亦未必好、施工投入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他認為要透過制度解決,加強施工質量及時間控制。他強調,公共道路的使用、開挖本身就是成本,比如價格較低但工期時間拖長亦是成本。

對於議員胡祖杰認為價低者得無問題,但建議引入獎罰制度及晚間施工。張永春表示認同,但重申認為公共工程時間控制很重要,認同胡祖杰指提前完工可獎勵,遲一日罰一日的建議;提到不少市民反映工程封路但無人施工,市民認為公共道路被佔用、得不到好的管理的情況需要檢討。